近日,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審理了一件離婚案:男方婚前買了三套房,婚後均加上配偶名,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産;男方不工作在家帶女兒,女方一心撲在工作上,管女兒較少,離婚時兩人都想要孩子撫養權……
一邊對房産算計
一邊争奪孩子撫養權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并育有女兒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後逐漸因家庭事務産生矛盾。2020年時,喬女士來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丈夫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裡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她覺得丈夫不懂得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裡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換工作比較頻繁,兩人常因家庭瑣事争吵,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但在房産分割、女兒撫養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同時,她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
王先生說,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後辦理房産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認為房産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财産,不同意分割。女兒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認為法院将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法院:婚後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
2020年下半年,該案開庭審理。
西湖法院認為,關于雙方争議的三套房産,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産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對房産分割部分是這樣判的:法院酌情确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産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于夫妻對财産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産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産的貢獻大小,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範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孩子判給誰?
法官:聽聽孩子的心聲
我國法律規定,确定子女撫養權時,對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其意願。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周歲,承辦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一下孩子的意願。
小王說,媽媽脾氣急了點,爸爸脾氣好的,以前他們吵架後過段時間就和好了,現在她也知道爸爸媽媽是想要分開了。
小王告訴法官:“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爸爸也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我想上就報。媽媽很忙,沒有爸爸照顧我多,我還是習慣跟爸爸。”
法官結合問詢情況,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負責撫養,喬女士每月負擔生活費。二審也是駁回喬女士對該判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于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綜合 :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西湖之聲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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