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關于情況說明的要求?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紀檢監察機關關于情況說明的要求?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的準備和報批的規定。
初步核實是監督執紀的重要環節,是執紀權力的具體運用,涉及範圍較大,使用措施較多,應盡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慎重穩妥實施。如果出現纰漏或失誤,不僅會給後續的審查調查工作帶來困難,而且還會産生不良影響,為此,初步核實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加強審批把關。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範圍、措施手段,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等内容。要成立核查組,選配好人員,由本級機關工作人員負責,骨幹成員應較有經驗。核查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範圍和性質來确定,不得少于2人,對案情複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當增配人員。
本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強調對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開展初步核實,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副職領導幹部開展初步核實,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以外的人員開展初步核實,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批。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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