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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甯抓外地車牌電動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5 21:27:44

電動自行車給市民生活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逆行、超速、亂停放等違法情況也屢見不鮮。6月12日,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從南甯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南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獲悉,為了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的行車秩序,有效預防和減少涉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條例》在上位法和南甯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基礎上,對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南甯抓外地車牌電動車(駕車上路不帶行駛證要被罰款)1

發布會現場。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郭燕群/攝

《條例》規定:

1.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要按照規定懸挂号牌、攜帶行駛證,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2.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通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裡

3.穿過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的,要停車讓行

4.利用人行橫道通過路口、橫穿馬路時,要主動避讓行人

5.轉彎時開啟轉向燈

6.在夜間行駛或者遇有霧、霾、雨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等等。

《條例》還規定了駕駛人不得逆向行駛或者超速行駛等12項禁止行為。此外規定,在電動自行車踏闆上裝載貨物的,不得影響正常的腳踏騎行。

《條例》鼓勵為電動自行車加裝定位裝置,鼓勵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對上道路行駛未随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電子行駛證的行為,處以50元罰款;對電動自行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或者從人行橫道通過路口、路段時未主動避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元罰款。

在電動車日常騎行過程中,随身攜帶行駛證過于麻煩,尤其是丢失後補辦等手續也非常繁瑣。《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電動自行車行駛證電子信息,經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認證後形成電子行駛證。電子行駛證與行駛證具有同等效力。這意味着,今後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攜帶電子證即可上路行駛

針對電動自行車停車問題,《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将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鎮規劃,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商業街區等要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城中村應當劃定符合安全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和臨時充電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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