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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實習期被辭退怎麼賠償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2-05 03:57:17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 疫情下的畢業季被稱為“史上最難畢業季”——企業生産經營延遲、招聘計劃縮減、企業裁員減薪,加之畢業生求職準備倉促、勞動法律知識欠缺、社會經驗尚淺,畢業季各類勞動糾紛時有發生。如何能夠在複雜的就業環境中順利突圍?成為874萬高校畢業生的“社會第一課”。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進行線上普法,就高校畢業生關心的就業法律問題以案釋法,以期幫助他們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走好邁入職場的第一步。

畢業後實習期被辭退怎麼賠償(以案說法畢業季)1

“三方協議”随便簽?違約需擔責

案例:畢業生小李去年“秋招”通過一家銀行筆試面試被錄用。銀行與小李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銀行錄用小李,小李同意畢業後到該銀行工作,若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今年“春招”時,小李參加了某知名互聯網公司的招聘,并收到了公司錄用通知。小李矛盾不已,已經和銀行簽了三方,可是又不想放棄自己的專業和興趣,于是向銀行提出了毀約。銀行要求小李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條款支付5000元違約金。

法官說法:西城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張濤稱,“三方協議”又稱《畢業生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确立勞動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内确立就業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緻的結果,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違約金條款便合法有效。因此建議畢業生求職一定要三思而後行,簽了協議不能“任性”毀約,否則不僅要承擔法律後果,也會影響誠信記錄。

入職前先交押金?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小王經過應聘成功入職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公司要求小王交5000元“建檔費”作為入職押金,并表示如果入職未滿三個月就離職,押金不退。初入社會的小王并不确定公司要求交“建檔費”的行為是否合理,于是向父母詢問。小王父母認為該公司屬于“騙子公司”,但經與同學交流,又發現一些入職其他公司的同學也有被要求交入職押金的情況。最終,小王還是交錢辦理了入職手續。那麼,這種要求新入職員工交納入職押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法官說法:張濤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條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了就業、擇業的權利。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财物,不管是扣押證件還是金錢,都是違法的。

重複約定試用期?需按标準發工資

案例:畢業生小張入職了一家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入職三個月時,公司舉行新員工述職會,會後小張被告知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需要增加三個月試用期。直到六個月滿,人事部門通知小張,因其未達到公司要求的錄用條件,須盡快辦理離職手續。小張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而公司則認為隻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西城區法院民四庭法官劉豐表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明确規定同一單位跟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工資通常不低于本單位内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這是雙重标準,必須同時具備。這種規定既扼制和杜絕用人單位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濫用試用期,也确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體現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随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項規定看似寬泛,用人單位貌似有可操作空間,但實際上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有較高要求。用人單位需證明已經向勞動者明确告知了具體的錄用條件,并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舉證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孟植良 楊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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