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正在電腦前忙碌着,面前擺着的外賣盒子,飯已經快見底,但菜卻沒夾多少。為了兩個月後的項目上線,整個團隊已經連軸轉了一年多,不光晚上加班到深夜,連周六日都少有休息。大家鼓足了勁,都知道隻要等項目上線,光分紅就能讓自己大半年都不用工作了。
此時,一條群消息打亂了這個秩序。
小李旁邊的同事是最先看到這條消息的人,他用胳膊肘捅了捅小李,提醒道:“看群!”
那是一條來自公司人事的群通告:因企業經營困難,需要對人員進行優化,被通知到的員工将有兩種選擇,要麼拿這個月的工資主動離職。要麼留下來,進入停薪待崗狀态。”
這條消息就像一大盆冷水,把所有人都澆懵了。項目明明要上線了,明明前途一片大好,怎麼開始裁員了?
周圍的同事,一個一個地被叫進了會議室,随着會議室大門的一開一合,HR 與員工們心裡都清楚,這場圍繞着裁員的拉鋸賽,要開始了。
1
待崗是随便可行的嗎?
被通知待崗的人自發拉起了一個微信群,名曰團結互助,空前的凝聚力在此誕生。群内面臨的第一個議題是,公司随便就要求待崗,是合理的嗎?
關注本準比較久的朋友應該知道,通常這種帶有随意性、臨時性變更勞動關系或報酬、地點、崗位等關鍵元素的行為,通常都遊走在違法的邊緣。随意通知待崗也是如此。
除非存在特殊情境,待崗不屬于用人單位能自由行使的權利。
在實際中,很多安排員工待崗的行為,屬于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工作内容等條款進行了單方面的變更。根據《勞動法合同法》 35 條,這類行為必須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緻,并采取書面方式,才可能進行。
實際中,有些企業會打着經營困難的幌子,扯着停工停産的大旗,要求員工待崗,實踐着低價裁員、或是逼員工離職的目的。
比如,一個近千人的企業,要求某個員工待崗,理由是企業生産任務不足,但部門其他人均正常提供勞動時,法院就會向企業詢問停産相關情況。如果企業無法具體說明哪項業務停止并合理解釋停産原因等,法院就比較容易認定為企業不構成停工停産,用這個原因去安排員工待崗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又比如,某些企業要求員工待崗,但對外依然發布招聘啟事,招聘新的人選,這種待崗同樣不會被認為是合法的。
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條款,提出勞動合同解除,并要求經濟賠償。
那麼,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合法安排員工待崗?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待崗有過明确規定。但小李與他的同事們秉承着嚴謹的态度擴大搜索範圍,繼續收集資料,并将其中的關鍵詞圈了出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待崗的前提是“非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無論是國企還是一般民營性企業,如果是出現生産經營困難,不得不停産停工,是可以要求員工待崗的。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停工停産”标準的把握。
對于停工停産的标準,法律雖然沒有作出規定,但通常會從停工的原因、政策、涉及範圍、行業現狀、影響、待崗人數等綜合因素考慮,來判定企業是否确實達到“停工停産”安排員工待崗的标準。
比如,在我們上次提到的,因為隔離原因,企業受到影響無法開工,這種情況下安排員工待崗有它的合理性。
再比如,因防治環境污染及揚塵天氣,政府責令水泥、建材、鋼鐵等行業停産整頓或減産,安排員工待崗也通常被認為是合理。
以及像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停産,一般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待崗工資後,如果員工以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也很難獲得支持。
2
待崗情況,工資怎麼發
在确定待崗的合理合法性之後,最緊迫的問題是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
同樣,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待崗的待遇可以視同參考停工停産期間的工資發放标準,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全額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個有關規定,通常是會發一筆生活費,各地的标準不同,具體的發放可以參考我們此前推送的「隔離期間工資發放」。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員工待崗期間,企業依舊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這部分費用由企業全額承擔。
3
應對待崗,員工怎麼做?
項目面臨上線,卻突然進行人員優化,所有收到通知的人第二天就不需要來上班了,剩下的人繼續完成上線工作。這樣的狀況,不像一個面臨停工停産的企業,該有的狀态。小李與群友們在确認相關法律的同時,也開始了信息的收集。
第一個步驟是先辨别,公司處于什麼情況,出于什麼原因讓待崗。是惡劣的裁員性質,還是真的有困難。有些公司一邊要求員工待崗,一邊還在招人,這明顯就是為了裁員不給賠償。
第二步,就是考慮待崗的合理性,也就是我們上述所說情況。
之後,再判斷這樣的待崗是長期性的,還是短期暫時的,公司給予的方案是否“真誠可行”。
判斷的方法包括幾方面,一看待崗工資的發放标準,以及是否有後續補償措施,比如現金流恢複後,是否對員工進行補償;二看,是否進行了提前協商,而不是強硬的通知;三看,公司是真經營不下去了,還是現金流暫時出現了問題,是否有一個待崗的時間預期,避免讓自己長期等待。
畢竟,即使是公司經營不善導緻破産,支付員工工資也是在清算時的前置位置。
小李他們發現,公司在通知他們無限期待崗以後,沒有溝通複工以及項目上線後是否賠償的問題。同時,公司還偷偷在招聘平台上發布招人信息,打算招一些低價的新員工來代替他們,以減少項目上線後給員工分紅的錢。
面對這樣的情況,他們決定進行有組織的反擊,并委托本準告訴大家下面這些注意事項。
當發現用人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低價裁員時,以下的動作是必須注意的:
·在書面上,明确拒絕降薪待崗。
對于公司發放的待崗通知書等相關文件,拒絕簽字。如果公司沒有發放待崗通知書,隻是口頭表述時,通過郵件等方式直接在書面上表達拒絕。
·在此期間,正常打卡上下班,尤其當公司隻是口頭表示待崗的時候,更該如此。
·收集違法待崗的證據。
面對公司不發放工資的情況,要求公司補發,或提出勞動合同解除并要求經濟賠償金。
具體可以直接找到部門負責人、人事負責人,表達出目前公司未給自己提供工作環境的情況,同時詢問工作安排,表達自己積極工作的要求。即使得不到回複,也要定期以郵件等形式總結目前的困境,并表明拒絕待崗和自己對工作的期待。如果對方表達了辭退的意思,可以将此記錄下來,當作證據留存。
·面對低薪補償可以提出拒絕,并要求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足額補償,而不是随便發放最低工資就可以了。
·最後,勞動合同解除的時候,也不要忘記要求公司開具勞動關系解除通知。
如果公司依然不為所動,試圖以待崗的名義不支付或少支付經濟補償的時候,提交勞動仲裁,獲取法律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