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收稅後會怎樣?房地産是房産和地産的總稱,我們不能把房産理解為房地産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對房地産征收财産稅是分别進行的,對房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征收房産稅,對地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暫行條例》征收土地使用稅對房産稅征收的依據是:有房租收入的按租金計征;沒有房租收入的按房産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征那麼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就成為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房地産收稅後會怎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房地産是房産和地産的總稱,我們不能把房産理解為房地産。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對房地産征收财産稅是分别進行的,對房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征收房産稅,對地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暫行條例》征收土地使用稅。對房産稅征收的依據是:有房租收入的按租金計征;沒有房租收入的按房産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征。那麼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就成為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
房屋原值,無論是早期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還在現在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都是房屋的初始建造成本,後期如有更新改造的,應該加上更新改造産生的各種支出。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包括企業購買的地價。
财政部、稅務總局也在1986年9月25日頒發的《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财稅地字〔1986〕8号) 文件第十五條也做出了如下規定:“房産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産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産原值,對房産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在2010年10月21日頒發了《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0]121号 )文件,推翻了自己以前的關于房屋原值的解釋,并在第二條規定:“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這一規定不僅加大了納稅的人負擔,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立法精神,和國家當前減稅降稅的大政方針也是背道而馳的,更是一種越權行為。這一規定既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之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之規定。
對于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又加重了企業負擔的文件,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認真清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也應當給予高度關注,切實把保護企業利益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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