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側電子收費車位停車,因欠繳3元停車費,卻被告知要罰款200元。市民胡先生最近的遭遇,讓他苦惱并質疑:這樣的處罰力度是不是過大了?針對這一問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自2022年1月1日起,這一處罰金額将有所變化。
前不久,胡先生收到了一條來自海澱區城管委的短信,提示他的車輛因為欠繳一次3元的停車費,按規定拟處200元罰款。他仔細回想,才想起是前段時間在長春橋路停過車,後來因為疏忽忘了繳費。翻看了自己手機上數十條未讀短信,他确實找到了一條催繳信息。
罰款合乎法規。按照現行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違反前款規定,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并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我并不是惡意欠費,隻是忙忘了。而且僅僅欠繳幾元錢,就要被處以200元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是不是有些大了?而且這種停車收費及産生的欠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是不是也不應該采取行政處罰的手段?”胡先生說。
對于胡先生的疑惑,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豔軍律師作出了解釋:“如果是将車輛行駛到單位或個人停車場停車,停車場收取停車費,這的确是民事關系,屬于民事上的保管合同。但在公共道路上劃出停車位,允許公衆停車,并收取停車費,這就屬于行政關系的範疇了。”
彭豔軍律師進一步解釋,城市道路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道路資源應屬于一種公共資源,在路邊停車即視為對公共道路資源的占用,在行為屬性上,路邊停車實際上可視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許可。基于公衆權利受損及公共管理成本彌補等方面考慮,對路邊停車行為進行一定收費有利于維持社會整體平等原則。這種收費可視為此種行政許可的“對等條件”,即路邊停車實質為一種附條件的行政許可,所附條件即是收取停車費。
至于200元罰款是否過高?彭豔軍律師認為,行政處罰要遵循比例原則,處罰應與違法行為性質與危害等相當,對于罰款數額的設定問題,立法部門應當全面聽取各方意見。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今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作出了修改,其中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停車人應當按照收費标準,在駛離停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繳納道路停車費用。未繳納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繳納費用;三十日期滿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催繳。停車人應當在補繳期限内及時補繳欠費。”“違反前款規定,經兩次催繳,停車人逾期未補繳欠費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這一修改條款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彭豔軍律師建議,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逾期不繳納停車費會有罰款的宣傳力度,并在技術層面對催繳停車費進一步完善。比如:可以在北京交通APP上綁定銀行卡,實行自動扣款;可在欠繳停車費後的不同時間節點,進行遞進式的短信提醒,必要時直接采取人工電話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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