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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成功的創業典範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5 11:22:45

古代成功的創業典範?去年的一部《中國合夥人》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講述了三位年輕人合夥創業的勵志故事,同時在全國掀起了一陣“懷舊”風潮現如今,合作經商早已屢見不鮮,孰知這“合夥”關系竟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那麼,“古代合夥人”的經營方式有何特别,又對當代的商人有何借鑒?,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古代成功的創業典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古代成功的創業典範(古人是如何合夥創業的)1

古代成功的創業典範

去年的一部《中國合夥人》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講述了三位年輕人合夥創業的勵志故事,同時在全國掀起了一陣“懷舊”風潮。現如今,合作經商早已屢見不鮮,孰知這“合夥”關系竟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那麼,“古代合夥人”的經營方式有何特别,又對當代的商人有何借鑒?

“管鮑”經商美談

人們常用“管鮑之交”形容一段彼此信任、惺惺相惜的友誼關系,這個典故源于春秋時期管仲與鮑叔牙二人之間深厚情誼的故事。實際上,這一流傳千古的佳話是在管鮑二人合夥經商時期流傳開來的。管仲與鮑叔牙同在南陽做買賣,成為朋友的他們決定合夥經商,友情也日益深厚。

由于當時鮑叔牙的家境較好,所以合夥時鮑叔牙可能出資較多,如若此則形成一種合資經營方式,或者全由鮑叔牙出資,而富有智能的管仲提供勞動,若此則是一種勞動與貨币資本合夥的合夥制。若在今天,當然是出資較多的人獲得的利潤比例大,然而管鮑友誼深厚,鮑叔牙深知管仲家境貧困,故在分配利潤時往往管仲占多,《說苑》記載道:“吾嘗與鮑子負販于南陽……鮑子嘗與我臨财分貨,吾自取多者三,鮑叔不以我為貪,知我之不足于财也。”這種視友情于個人利益之上的做法着實令人贊歎。

有一次,管仲跟着鮑叔牙到外地做買賣,因為他們是外來人,當地人欺生,經常在市場上欺負他們。管仲每次受了欺負總是忍氣吞聲,從來不敢跟别人計較,有人鄙夷管仲的膽小怕事,而鮑叔牙認為管仲懂得忍辱負重,善于認清局勢,是一個不貪圖一時意氣、顧全大局之人。鮑叔牙一直極為賞識管仲的為人與才幹,後來管仲從政,他也始終力挺好友。“管鮑之交”的美談除了贊揚友情,也道出“伯樂”的難尋、難得,如《史記》中所說“天下不多管仲之賢,而多鮑叔能知人也”,經營事業時尤是如此。

古代合夥關系大多建立在地緣和親緣關系之上,如古人程封“長公乃結舉宗賢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為合從,賈吳興新市……公與十人者盟……久之,十人者皆緻不”,意思是程封利用地緣關系組織十人合夥經商。然而這種依賴地緣和血緣建立起來的合夥制,雖然增強了其群體效益,但違背了公平原則。依血緣或地緣作為選擇合夥人的标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現今社會來說并不可取。

由此可見,尋得一個志同道合、德才兼備、彼此賞識的合作夥伴是成功經商的重要基礎。吳中孚《商賈便覽》就說到:“合夥開行,擇能者是從”,“須擇老誠忠厚,才德兼備者。”尤其涉及到錢财的往來,更要重視合作夥伴的選擇。

利益到底如何分配

合夥做生意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所得利潤該如何分配,如果分配不當就會引起糾紛,不僅合作關系破裂,而且原本慘淡經營的事業也會因此而受挫或停滞,同時損傷了彼此間的情誼,甚至會引發更為嚴重的沖突事件,這樣的案例數不甚數。

古人亦是如此,随着合夥經商的日益成熟,也經常引起争執、訴訟,古有判詞:“對:吳丙王丁均期同契,雞鳴求利……日有修短,關諸至期,利有盈虛,定乎宜分,理應各得,何暇相尤,然質劑既未研詳,刑名豈能懸斷。”這所述即一場因利益分配問題引發的古代商業糾紛。

古代的合夥經商有諸多形式,如合本、合夥、合股等,下面主要以前兩種形式為例說明利益如何分配。

合本即我們現在所說的合資,古文中常稱為“合本”、“連财”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出資、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責任,得利按資分配。張丘建《算經》記載:“今有甲持錢二十,乙持錢五十,丙持錢四十,丁持錢三十,戊持錢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得利錢二萬五千六百三十五,欲以本錢多少分之,問:各人得幾何?”這正反映了以上合資關系。現若有兩個人各出一部分錢合成做買賣的本錢,則出資六成的人最後也要拿走所得利潤的六成,其餘四成由另一人獲得,利潤不一定單指貨币,也可以是商物,多是可以用斤兩、鬥升計量的物品。這種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說比較科學、公平,可是忽視了勞動付出的地位,若有人偷懶、懈怠經營事務,則占了便宜。所謂“付出與回報成正比”,是當時普遍接受的一種方式,今天亦是如此。

合夥是指富有資本的人和提供勞動的經營者合作,共負盈虧,得利按一定比例分配。合夥制形成前,想做買賣的人因本錢不夠而向他人借本或借貸,被稱為貸本經營,有史料記載明代的徽州便有此種現象:“凡無赀者,多貸本于大戶家,以為事蓄記。”這種情況下經商的人最後要連本帶利的還給借貸者,剩餘利潤為自己所得,同時若虧損也要在一定期限内連本帶利還付借貸者。隻由經營者一人承擔盈虧,這往往存在很大風險,經營者壓力頗大,而且當時也不乏放高利貸者,很多人做了虧本買賣後往往還要背負一身的債務,最終生活潦倒凄慘。

随着經營方式的不斷成熟,貸本經營逐漸向領本經營和合夥制發展。領本經營也是由他人提供本錢,多為經營者一人承擔盈虧(也有共負盈虧的情況),此時經營者須按固定的市場利率定期向資本所有者交納利息,這樣不用還歸本錢。除此之外,另一種方式是将所得利潤按事先契約好的比例分配一部分給資本所有者。因此,領本經營相較于貸本經營承擔的壓力小,合作模式更加成熟。

合夥制的分配方式與領本經營中将所得利潤按契約事先規定的比例分配基本相同,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最簡單的投資方式,投資人出全資,與一個善于經營之道的人合作。有記載清代鄒縣有人經商:“于道光五年七月交職族仲瑞亭本錢一千串,買糧食販賣生理。同族仲廷幹言明,獲利錢股七分、人股三分,立字為據。販賣糧食所獲利錢,人股即便分用。至錢股應分利錢,如不抽用,經瑞亭親筆注明作本,有字為據。”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合夥關系。有時我們看到某些古裝電視劇中兩個做生意的人在定契約前商量着“你二我八”、“你三我七”等正是在讨論分配利潤的問題。

若雙方事先拟定了一定的契約規定了特殊的利潤分配問題,則以契約為依據實行。

契約憑證不可缺

前文闡述利益分配問題時有一處引用了一段古代判詞,說道“對:吳丙王丁均期同契,雞鳴求利……”由此可見契約的重要性,即便引起利益糾紛,官府處理争端一概以契約為主,若吃了虧也隻能自認倒黴、疏忽大意。事先拟定了契約,一字一句明明白白,簽字蓋章,妥善保存,可以避免争議,以免糾紛升級,防患于未然。

1973年出土的湖北鳳凰山十号漢墓簡犢中,有份“中販共侍約”,是迄今所見最早的合夥契約。

明代則出現了标準的合夥契約格式,如明代《士民便讀通考——合約格式》所載:“立合約人某某,竊見财從伴生,事在人為。是以兩同商議,合本求利,憑中見,各出本銀若幹,同心揭膽,營謀生意。所得利錢,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資木,以為淵源不竭之計。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備,不得支動店銀,混亂帳目。故特歃血定盟,務宜共樂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議,神人共殛。今欲有憑,立此合約,一樣兩紙,存後照用。”

清代的部分合夥契約也被稱為合夥合同,在各方面的拟定都更加完善。例如,在合夥合同中下部一般由代筆人等畫押蓋章,一式幾份。合同的結尾上部,大都寫有“烈焰長遠”、“源遠流長”等吉祥語。清代的合夥合同為保證合夥開展的貿易能夠有序進行,對各方的出資、盈虧以及不履行義務都有規定。如例“有盈餘,言定第二年提出,照股均分。虧則坐照股鑲足,如有不鑲,公照盤賬折出無辭。”意思是如果有盈利,在第二年依據每人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合同中還載明“如有不鑲,公照盤賬折出無辭”是指對不履行義務者則取消其合夥人資格。合夥人的盈虧一般按出資額分派,所謂“獲利均分”、“賺折均認”都指按出資額分擔。又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各出本銀貳百肆拾兩開張德勝字号,所得餘利二人均分”。從上述例中可以看出清代合夥合同法律構成上已經比較規範,進一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合夥契約拟定首先須獲得雙方的認同,共同商議後,規定一系列可以保障自我利益的合作規範。唐《雜律》規定買賣雙方必須“合同”,禁止“較固”。“諸買賣不和,而較固取者,及更出開閉,其限一價。若參市而規自出者,杖八十;已得贓者,計利,準盜論。”強調尊重每個當事人的意志,以求“合同”。又例如,《大明律·名例律》“給沒贓物”條:“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并還主”,法律明确把強索、欺詐而成的契約視為無效契約,并規定了相應的刑罰。清政府亦強調契約關系的成立必須雙方合意,“兩廂”、“兩廂情願”的記述在現存契約中幾乎随處可見,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休甯縣汪爾征賣地紅契》載:“此系兩願,并無準折”。

合夥契約的核心是信用,規範條目拟得再嚴密、公正,當事人無法按例行事,這份契約便如同白紙一張,失去任何意義。古代人們深受儒家思想影響,以誠實守信作為準則,以“德”、“禮”約束自身的行為。在古代契約訂立過程中,規定訂立契約後立即交付,并要求雙方的交易在第三方或官方的權威性監督之下進行。這樣就保證了當事人契約行為的誠實和信用。例如,周代契約的訂立和履行,官府要進行監管并要求舉行固定的儀式,除證明當事人雙方契約關系存在外,還有防止當事人欺詐和失信的作用。古人講求誠信原則對現今商業環境的影響是深遠的。無論是古人的合夥契約,還是如今成熟的商業合同,其實質均是在對集體利益充分尊重的同時,對個體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合同為依據是商業文化的行為準則,誠信則是商業文化的道德基石。

此外,古代也制定法律法規來規範行為,契約法違約條款中普遍規定的刑罰責任,如果一方違約,給予肉體上的處罰,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證當事人雙方的誠信無欺。

雖然古代的合夥契約有其不可避免的封建性,例如在盈虧、承擔風險等方面還是可以反映出合夥雙方的尊卑、等級差别,這一糟粕不值得發揚。但其在約束雙方嚴格履行、強調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維護合夥人相對公平等方面,對現今的從商人員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商業環境充滿着競争,合夥從商更快捷高效地籌集了原始資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經營者的競争力,同時也提高了承擔風險的能力,愈來愈成為一種主流的創業方式。在合夥開辦公司的諸多事例中流傳着佳話美談,同時也充斥着各種糾紛争端,甚至法律案件,電影《中國合夥人》中的一句台詞:“千萬不要跟最好的朋友合夥開公司。”多多少少道出了合夥經營的不易。以古鑒今,誠信合作、真心待人,不做損人利己之事,也提高自我防範意識,才是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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