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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有征地補償款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8 21:10:31

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有征地補償款?廣州市增城區陳女士咨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有征地補償款?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有征地補償款(嫁入經濟社女性在離婚未遷出戶口時是否可獲得征地補償分紅款)1

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有征地補償款

廣州市增城區陳女士咨詢:

陳女士原戶籍屬湖南省某市,後與增城區某村民劉某結婚,故将戶籍遷入增城區劉某戶籍所在地。雙方婚後育有兩女,兩女戶籍均在增城區劉某處。後,劉某因好賭成性與負債累累,陳女士多次勸阻無效無奈與之協議離婚,兩女兒歸陳女士撫養,平時撫養費大部分均由陳女士打散工的收入承擔。

雖陳女士與劉某已離婚,但陳女士與兩位女兒戶籍均在增城區劉某處。現因村中征地分紅,該村經濟合作社以陳女士已離婚為由,拒絕分配分紅給予陳女士與兩位女兒。後經過協商,該經濟合作社同意分配分紅給予陳女士與兩位女兒,但必須要有原戶主劉某簽字确認才可領取該款。但劉某已明确拒絕簽字,導緻陳女士與兩位女兒無法領取該分紅款項。

陳女士咨詢:

(1)如何通過合法途徑領取本屬于其與兩位女兒的分紅款項?

(2)如日後再次分紅,是否可不再需前夫劉某簽字确認,經濟合作社應将陳女士與兩位女兒對應的分紅款項直接打入陳女士的賬戶?

楊律師解答:

1、如果按照戶口給予征地補償安置,女方可以享受征地補償,即離婚後戶口未遷出經濟合作社依舊能得到分紅款。雖然雙方已經離婚,但由于各種原因,戶口沒有遷出,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戶口給予拆遷補償安置的,未遷出戶口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按相應份額分配拆遷補償安置款。當然,如果雙方有相關協議,對征地補償款約定分割清楚,或者離婚後戶口已經遷出,則陳女士較難主張征地補償款。

2、因經濟合作社對征地補償款進行分配,一般以具有該經濟合作社社員(社員證)或股權證作為前提條件。所以,陳女士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請求确認其具有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取得社員證)才可以主張分配補償權利。如在陳女士在取得社員資格後,經濟合作社依舊找理由拒絕分配分紅款,則陳女士可提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等進行民事維權。關于陳女士與前夫劉某屬相同戶籍地址,前夫劉某有社員證(社員身份),陳女士是否就一定具有社員身份?這并非一定劃等号,戶籍地址一緻與具有同樣的社員身份資格,這應屬于兩種不同概念。

當然,因提起社員資格确認之訴時間較長,且陳女士與兩位女兒本身戶籍均在前夫劉某處,現該案件核心并非是經濟合作社不承認陳女士的社員資格身份(已默認或承認),但設置條件要求有陳女士前夫劉某簽字确認後,陳女士才可以領取其與兩女兒對應份額款項。如從該層面,陳女士與該經濟合作社之間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陳女士有權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該觀點存在一定争議)。

3、如法院受理本案并進行調解,如最終調解成功可減少陳女士訴累,這是最好的方案。如經濟合作社不同意調解,或僅同意将本次征地分紅款項對應份額給予陳女士與其兩位女兒,以後如還有其它征地分紅款項,依舊需前夫劉某簽字,則這難以徹底解決陳女士的問題,律師建議可從“三步走”從解決離婚不遷戶分紅款項難領取的問題:(1)申請法院向有關街道辦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高度重視此類曆史遺留問題,督促村社自行化解該難題。如街道辦采納該司法建議,申請法院向涉案村社出具《關于保障離婚女性權益的提醒函》,提醒村社主動為“離婚保留戶籍女性及其子女”發放社員證、股權證及分紅。(2)律師申請法院及主動聯系涉案村社負責人溝通,申請法院督促村社自覺保障上述人員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如村社不予解決該問題,則法院有權依法對村社及主要負責人采取相應司法懲罰措施。(3)申請法院協調及時為上述人員發放社員證、股權證等,使得有資格領取其應份額的分紅款項,而非每次均要在前夫陳某簽字确認後才有領取該款項。

所以,關于農村征地拆遷分紅款分配與領取糾紛等類型案件,是否必須要按照機械性适用先提起社員資格确認之訴,經過漫長行政訴訟後确定原告(申請人)具有特定社員或股權資格後,才可提取經濟合作社(或村委會)的分紅款項,或可直接民事訴訟維權,兩種訴訟策略均存在一定風險。

當然,如陳女士快刀斬亂麻想一步到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可能存在法院以其不具有社員身份為由駁回起訴的風險。但如經濟合作社願意調解(錢總是要給的),法院受理該案件後進行調解,則是較為理想的處理方式。如法院最終調解不成或向陳女士釋明應先申請确認社員(股民)身份,則案件可能會重新走之前确認社員資格(身份)申請或行政訴訟程序。

4、由于村社每年會給村民或社員發放一次股權分紅,而許多村社不主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或找各種理由人為設置障礙條件,因此每年都會産生一批此類糾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隻能逐年重複處理多批甚至同一批征地拆遷分紅股權問題,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和司法負擔。如何在實踐中解決上述問題,這或許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可解決該難題。

最後建議:

關于此類案件法律關系看起來不複雜,但實際操作有較大難度。所以,無論是嫁入經濟合作社的外村女性、入贅男性(俗稱:倒插門(無歧視之意,僅為解釋))在與經濟合作社配偶婚姻存續期間,将戶籍遷入本經濟合作社,及時辦理其社員證、股權證,這才是降低日後(特别是離婚後)糾紛的合理處理方式。

參考案例:

廣州市增城區朱村街鳳崗村官莊第三經濟合作社與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朱村街道辦事處、黃東梅鄉政府一案行政二審判決書,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粵71行終1589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增城區******官莊第三經濟合作社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增城區********辦事處

原審第三人:黃東梅,女,X族,住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官莊上屋路巷X号,公民身份号碼:440************425。

原審法院查明:第三人黃東梅于1977年10月19日出生,于2013年11月21日與原告村民劉伯有結婚,第三人戶籍于2013年11月27日由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随其夫遷入原告處。2016年11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01民終14710号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廣州市增城區(2016)粵0183民初3229号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準予雙方離婚;二、變更廣州市增城區(2016)粵0183民初3229号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劉伯有向黃東梅支付2014年10月至2016年的征地房屋拆遷住房、夥食安置費合計43200元。第三人離婚後未将戶口遷出原告處。

2019年2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朱村街道辦提交行政處理申請書,請求:一、确認第三人具有原告處成員資格,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二、原告支付福利分紅14100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朱村街道辦向原告發出朱村街行政處理答複通知書。原告向被告提交《朱村街鳳崗村官莊三社(果科所征地款)分紅方案》、鳳崗村三社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表。被告朱村街道辦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4日對原告負責人劉立望、會計劉房愛和第三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2019年5月22日,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2019)增朱街行決字第(38)号行政處理決定書,認為: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第三人在與原告的成員劉伯有登記結婚并将戶口遷入原告處後,原告在2014年征收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将第三人納入了分配範圍。第三人的成員資格雖沒有根據《廣東省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但根據村規民約,第三人原戶籍是農村戶口,在結婚後将戶口遷入被申請人處并在原告處居住生活,以及參與了原告處的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告在當時應是默認了第三人的成員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第三人在與原告的成員劉伯有離異後現在還未落戶到新地址,也未另行婚嫁,第三人仍依靠原告處集體經濟組織為依靠,原告不應剝奪其成員資格并損害其同等村民待遇。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告擁有依法管理本集體經濟組織資産及收益分配的自主權,但是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原告根據自己的自治意思不向第三人發分紅款,侵犯了第三人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三)、(六)項、《廣州市**辦事處工作規定》第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決定:一、第三人具有原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原告應于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分紅款14100元。該決定書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5月27日送達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增城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同日,被告增城區政府向原告發出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告朱村街道辦發出提出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2019年7月25日,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行政複議答複書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2019年8月5日,被告增城區政府向第三人送達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原告申請書副本及證據材料、被告朱村街道辦行政複議答複書及證據材料。2019年8月6日,被告增城區政府向原告送達被告朱村街道辦行政複議答複書及證據材料。2019年9月11日,被告增城區政府作出增府行複[2019]109号行政複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維持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的(2019)增朱街行決字第(38)号行政處理決定書。該行政複議決定書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9日送達被告朱村街道辦、第三人和原告。原告不服,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廣州市**辦事處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十三條規定:“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内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九)尚有農村和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本案中,被告朱村街道辦作為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權對第三人黃東梅請求确認第三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同等待遇及集體收益分紅的申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2013修訂)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第三人黃東梅結婚後随前夫劉伯有遷入原告所在地,與劉伯有離婚後未遷出戶口,第三人黃東梅屬于上述規定“戶口遷入”的情形,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由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其成員資格,雖然第三人的成員資格未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但第三人一直居住在原告所在地,且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獲得原告給其村民發放的征地房屋拆遷住房、夥食安置費,實際上原告已經承認了第三人因嫁入而獲得原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第一項處理決定确認第三人具有原告成員資格,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的(2019)增朱街行決字第(38)号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的第一項決定,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以下權利:……(二)享有集體資産産權、獲得集體資産和依法确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産的經營收益……”本案中,第三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雖第三人已離婚,但戶口仍在原告所在地,且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未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第三人有權享有與原告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此外,第三人符合《朱村街鳳崗村官莊三社(果科所征地款)分紅方案》第三條第1點規定的分紅對象的條件,故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第二項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原告向第三人支付14100元,并無不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朱村街道辦作出的(2019)增朱街行決字第(38)号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的第二項決定,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廣州市增城區******官莊第三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廣州市增城區******官莊第三經濟合作社負擔。

上訴人廣州市增城區******官莊第三經濟合作社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第三人黃東梅不具有本社的成員資格。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其成員資格”因此原審第三人黃東梅取得本社的成員資格是需要經社委會或理事會審查和表決确定的。上訴人的社委會或者理事會既未進行審查,亦未表決原審第三人黃冬梅具有本社成員資格。綜上,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撤銷朱村街道辦作出的(2019)增朱街行決字第(38)号《行政處理決定書》、撤銷增城區政府作出的增府行複(2019)109号《行政複議決定書》,并責令朱村街道辦重新作出行政行為;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答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第三人黃東梅于2013年與劉伯有結婚後将戶籍遷入上訴人處,屬于戶口遷入遷出的公民。原審第三人結婚将戶籍遷入上訴人處後,事實上已經享有了上訴人相應的社員福利待遇。雖然上訴人沒有對原審第三人的個案問題經過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其成員資格,但實際上已經承認了原審第三人因嫁入該合作社而獲得該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相應的收益分配的權利,現上訴人以原審第三人離婚為由取消其集體收益分配的權利違法。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2013修訂)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對于被訴處理決定第一項。雖然上訴人未通過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确定原審第三人的成員資格,但原審第三人婚後将戶口遷移至上訴人處,上訴人一直向其發放各項征地補償款等福利待遇。鑒于原審第三人嫁入後一直享有村民的待遇和權利義務,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審第三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因此,按照農村傳統習俗,上訴人已實質确認了原審第三人具有其成員資格。被訴處理決定确認原審第三人具有上訴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訴處理決定第二項,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離婚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本案中,雖然原審第三人離婚,但戶口仍在上訴人處,且無證據證明其未履行相應義務,故被訴處理決定責令上訴人向原審第三人支付分紅款141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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