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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認定規則的挑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3 15:28:13

電子證據認定規則的挑戰?近年來,我國陸續出台了有關電子證據調查取證的法律法規,為電子證據調查取證工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撐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關于電子證據的概念及範圍、如何審查電子證據才能符合審判采信需求等問題仍存在網絡販毒案件偵辦中對于網絡販毒犯罪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工作,需要完善收集取證的工作方式,并在堅持“客觀全面、迅速及時、深入細緻、高效低耗”的基本取證原則下,重點從電子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審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電子證據認定規則的挑戰?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電子證據認定規則的挑戰(着眼三性規範電子證據收集與審查)1

電子證據認定規則的挑戰

近年來,我國陸續出台了有關電子證據調查取證的法律法規,為電子證據調查取證工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撐。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關于電子證據的概念及範圍、如何審查電子證據才能符合審判采信需求等問題仍存在網絡販毒案件偵辦中。對于網絡販毒犯罪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工作,需要完善收集取證的工作方式,并在堅持“客觀全面、迅速及時、深入細緻、高效低耗”的基本取證原則下,重點從電子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提升實踐能力,規範取證方式。一方面,提升電子證據取證的實踐操作能力。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到電子證據的巨大作用,增強技偵取證和規則意識相結合的思想理念,結合刑訴法規定,加強電子證據取證的試點推進工作,對各地偵破的典型案件進行分析彙總推廣,增強司法工作人員應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電子證據的能力和意識。對于重大的網絡販毒等網絡犯罪案件,技術偵查部門要建立電子證據提前介入機制,注重第一手電子證據的收集固定,重視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取的全面性、操作的規範性,确保收集的電子證據的有效性、合法性。另一方面,規範電子證據的取證方式。要全面、及時獲取網絡販毒犯罪中的電子證據,就必須堅持技術性取證原則。一是要根據偵查取證需要,及時更新、升級電子取證設備;二是要大力研發電子取證相關軟件,推進電子取證的智能化;三是要在電子取證活動中樹立電子證據易毀損的意識,盡量避免因人為過失造成的證據損壞與滅失。而在無損取證方面,則不能對涉案電子設備作任何修改,最大限度保持涉案設備中數據信息的完整,對于扣押的電子設備、提取的數據内容,要妥善保存,采取遠離高磁場、靜電、高溫、機械擠壓等措施,以保證證據的完整。隻有保證電子證據的客觀、全面,才能充分發揮其在庭審指控中的證明效力。

  運用技偵手段,重視涉案信息。網絡販毒案件在犯罪預備、犯罪實施、犯罪結果等各個環節所使用的網絡電子設備并不相同,網絡販毒的數據既包括在犯罪嫌疑人被查獲處的計算機等電子設備中的靜态數據,也包括在互聯網中進行販賣聯系等活動的動态數據。所以,網絡販毒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要求電子取證活動盡量一次性完成,避免電子數據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篡改、滅失。如有的電子證據是在計算機操作系統運行過程中自動、實時生成的,在操作系統随後的運行過程中,原始數據可能會發生變化,不能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因此,對相應的電子取證工作應當及時進行,盡早将電子證據提取并且固定,以保證相關數據無損。這就要求電子取證人員直接參與偵查活動,一旦獲取存儲有電子證據的移動媒介或者獲悉電子證據所在服務器,就應當及時收集并提取相關電子證據,并通過必要措施保護最原始的電子證據,以防止證據毀損滅失,确保證據真實可靠。

  推進輔助取證,拓展證據來源。一是完善電子技術專家輔助偵查制度的配套機制。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司法工作人員并非電子數據收集的專業人士,缺乏必要的電子信息技術專業知識,因而在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耗時耗力,難以保證電子證據收集的全面性和及時性,嚴重者甚至會破壞電子證據的完整性。為此,“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引入了電子技術專家輔助偵查制度,通過發揮電子技術專家的專業優勢,提高對網絡犯罪的偵查效率和打擊力度。然而,該項制度尚不成熟,如電子技術專家取證的技術性規範、電子技術專家出庭作證等均未明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電子技術專家輔助偵查配套機制,建立電子技術專家人才庫,規範電子技術專家委托程序,制定科學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儲存的技術性規範,探索建立中立、保密承諾書制度和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促使電子技術專家在取證過程中保持中立,并對所獲取證據内容保密。二是暢通網絡電信運營商輔助電子取證的渠道。網絡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絡空間的提供者、維系者、監督者和管理者,擁有大批電子技術專業人才和專業設備,且能夠快速、便利地獲取相關電子數據材料。網絡販毒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空間聯系、交易,必然會在網絡空間留下痕迹,能夠第一時間被網絡電信運營商捕獲,相關的犯罪線索、證據也能夠及時被網絡電信運營商固定、收集。理論上講,網絡電信運營商能夠為網絡販毒犯罪偵查提供強有力的幫助。但在司法實踐中,網絡電信運營商很少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或線索,而當司法機關向網絡電信運營商調取犯罪證據時,網絡電信運營商也很少全力配合,或拖延,或敷衍。易言之,網絡電信運營商輔助電子取證的渠道尚未暢通。為充分發揮網絡電信運營商在輔助刑事偵查方面的天然優勢,有必要通過立法方式,明确規定網絡電信運營商輔助電子取證的法律義務,嚴格拒不配合刑事偵查或者消極應付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與網絡電信運營商銜接溝通機制,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探索建立信息聯動平台,網絡電信運營商發現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或證據時,可以直接将相關電子數據報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完善審查規則,提升證據效力。一是完善合法性審查規則。合法性是電子數據能夠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根本性條件,審查網絡販毒電子證據最先就要審查取證主體、取證程序等是否合法。從取證主體上看,對于網絡販毒案件取證主體是否合法的衡量,主要是看審查取證主體資格是否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在取證程序方面,筆者認為,網絡販毒案件審查電子取證程序是否合法,應重點按照《規定》審查是否由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技術标準,是否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錄像等方面。就非法證據排除而言,在網絡販毒案件偵查取證工作中,取證主體不适格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取證程序有瑕疵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是完善客觀性審查規則。網絡販毒案件電子證據的客觀性強調證據内容真實可靠,基于網絡販毒案件的特殊性質,對其證據的客觀性審查也與其他證據類型不同,主要應審查電子證據來源是否真實、電子證據有無删改。首先要審查原始存儲介質是否随案移送以證明證據來源真實。原始存儲介質随案移送的,應審查提取、固定的數據内容是否與介質存儲内容一緻,證據提取、固定時相關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提取、固定的時間是否在原始數據生成之後。其次是審查電子證據有無删改。為更好地審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司法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和專家輔助人制度,加大控辯雙方對電子證據的質證力度,盡最大可能确保對電子證據真實性作出正确判斷。三是完善關聯性審查規則。網絡販毒案件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内容與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證明案件事實。審查該類犯罪案件電子證據的關聯主要是實體關聯,即審查電子證據是否與犯罪構成相關,電子證據是否能夠用以證實犯罪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電子證據是否能夠用以證實犯罪形态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從犯等法定量刑情節三個方面。

  (作者單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西南政法大學)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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