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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與失信人名單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14:19:04

曾經被限高的人都知道

最影響本來生活的是對交通工具的限制

很多生意人雖然被限制高消費

但業務還要繼續

還有業務要跑、差要出、人要見

限高與失信人名單區别(限高失信兩者有何區别)1

限高是限制哪些高消費?據悉,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旅遊、度假;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

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高消費?

限高适用條件:當你未按執行裁定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對你簽發限制消費令,限制你的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注意,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而非“必須”,法院在這裡有部分自由裁量權。

2

什麼情況下是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那就是當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候,也就是說當你上黑名單時,人民法院就必須對你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那麼,“限高”和“失信”一樣嗎?

不一樣。限高令和列入失信名單都是人民法院基于執行案件的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的懲戒措施,二者卻并不完全等同。從法律上來說,二者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條件。

定義及相關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失信被執行人指的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或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或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或違反财産報告制度,或違反限制消費令,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

限高與失信人名單區别(限高失信兩者有何區别)2

限制高消費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項執行措施。

限高與失信人名單區别(限高失信兩者有何區别)3

兩種措施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2017修正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2015修正版)兩項規定。

兩者區别

區别

限高令

失信被執行人

一、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二、目的

側重于對被懲戒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限制,以敦促被懲戒人盡快履行法律義務。限高令主要影響金錢消費方面。

側重于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懲戒人進行“信用”懲戒,除了會同時适用限制高消費之外,在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出境限制、榮譽授予等方方面面受限,即“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适用對象

1.被執行人本人。如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适用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2.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四、啟動程序

一般由申請人申請,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法院依職權決定。

可以由申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納入。

五、适用條件

隻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六)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不适用情形

1.人民法院已經控制被執行人足以清償債務的财産或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

2.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限制消費措施。

1.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财産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

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情形。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措施。

七、法律後果

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以下九項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本條是指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标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标準,也不屬于限制範圍);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一)被頒發限高令,同時産生限高令律後果;

(二)錄入征信系統,在政府采購、招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

(三)從事特定金融商業活動時納入從核:對設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或分行、代表處、基金管理公司、私管理人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行券、收購上市公司等限制或從嚴審核;

(四)對特定資格的影響:中止其在國股上市公司中的股權激勵計劃或行權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内機構者額度審批和管理進行審慎性審查;限制擔任特定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限制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對申請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審慎性參考;

(五)限制出境;

(六)限制在特定行業生産經營、對特定項目的申請、批準等。

八、适用期限

原則上截至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

1.因适用條件(一),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截至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

2.除因适用條件(一)之外的其他情形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延長: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縮短: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九、解除條件

1.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

2.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3.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4.被執行人因生活、經營必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需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等,例如: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财産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确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1.納入失信名單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内,人民法院應當删除失信信息。

2.如沒有納入期限的,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1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十、适用文書

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十一、文書抵達被懲戒人的方式

向被當事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絡終端完成推送即為“發出”。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是法院懲戒借貸失信人最為常見的兩種懲戒方式。被限制高消費是針對那些有還款意願的,想要還錢,但是現在真的沒有這個經濟能力,所以法院要限制其消費範圍,也是敦促履行還款義務。

限高與失信人名單區别(限高失信兩者有何區别)4

如果違反了限制消費令的,或者被查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或者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會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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