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财險和銀保監會通報?來源:中國經濟網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5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2号、23号、24号)顯示,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中華财險和銀保監會通報?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5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2号、23号、24号)顯示,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0月至2020年,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虛在開展車險業務過程中,将在職職工營銷的部分車輛保險業務挂在虛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或其他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費用23.55萬元。
2019年8月6日-2020年10月9日,薛安雲為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直接參與組織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違法行為,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
克孜勒蘇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決定對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币十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經理張忠仁給予警告,并罰款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薛安雲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币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隐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争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2号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安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18年10月至2020年, 你公司在開展車險業務過程中,将在職職工營銷的部分車輛保險業務挂在虛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或其他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費用 23.55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證明。
綜上,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币十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 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8月8日
中國銀保監會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3号
被處罰個人姓名:張忠仁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8年10月至2020年, 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在開展車險業務過程中,将在職職工營銷的部分車輛保險業務挂在虛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或其他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費用23.55萬元。
2018年10月 10日-2019年8月 5日,張忠仁為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經理,負責全盤工作,對車險業務管理不到位,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說明、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經理張忠仁給予警告, 并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4号
被處罰個人姓名:薛安雲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18年10月至2020年, 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在開展車險業務過程中,将在職職工營銷的部分車輛保險業務挂在虛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或其他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費用23.55萬元。
2019年8月6日-2020年10月 9日,薛安雲為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直接參與組織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違法行為,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流水、任職通知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華聯合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圖什市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薛安雲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币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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