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先生和妻子在婚後購買了一套經濟适用房,現在兩人因為性格原因決定離婚,那麼這套房子歸誰呢?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經濟适用房”。
經濟适用房是一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标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住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購買并取得的經濟适用房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經濟适用房在購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使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與普通商品房相比,經濟适用房的出售程序更複雜,而且還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收益等款項。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該經濟适用房有财産協議,就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商确定經濟适用房的價值。
如果雙方不能就經濟适用房的價值達成一緻意見,法院一般會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處理:
①申請政府回購
雙方平均分配回購款,實踐中較少見;
②雙方通過競價來處理該經濟适用房
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款;
③由法院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确認各自所占房産份額
即不實際分割房産,隻确認份額;
④房屋可上市交易
申請評估機構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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