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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20:52:00

《民法典》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則即為重要體現。該原則通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群衆向上向善。

《民法典》進一步确認和強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其中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條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見,當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随着《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們内心的道德評判,而是判定民事行為效力的重要依據;其價值在于将道德倫理規範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擴充法律淵源、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一、背俗無效規則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法條第二款确立了有關背俗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該規則将法律原則以及法外的道德引入民事行為效力的判斷之中。在考察合同效力時,應先考察是否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範,隻有在不存在效力性強制性規範時,才适用背俗無效的規則。也就是說,在能夠以違法無效規則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以背俗無效規則來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二、背無效的常見情形

《民法典》并未明确規定公序良俗的範圍,實際上亦不可能窮盡。因此,法院在依據“公序良俗”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分以下幾種情況适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民事行為效力。

(一)公序良俗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别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認為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合同均可借以“損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名義認定為無效,有的法官則認為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上述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别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關于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可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二)規章與公序良俗

根據法律規定,規章這一法律層級不能作為判定民事行為效力的依據,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依據規章的規定判定民事行為效力。然而,在違反規章且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據公序良俗規則判定民事行為效力。為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範對象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1)考察規範對象,即考察規章規範的對象究竟是交易行為本身,還是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還是對監管對象進行合規性監管。隻有當規章的規範對象是交易行為本身,或者是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時,才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對監管對象的合規性要求,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

(2)考察交易安全保護因素。主要是考察規章規範的是一方的行為還是雙方的行為。如果僅是規範一方的行為,在确定合同效力時,就要考慮交易相對人保護的問題。

(3)考察監管強度。如違反規章隻導緻行政處罰,則監管強度較弱,一般不宜否定合同效力。如違反規章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則監管強度較強,認定合同效力時需要納入考慮範圍。

(4)考察社會影響。隻有當違反規章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為由認定合同無效。[1]

(三)政策與公序良俗

此處的政策,主要是指各類“紅頭文件”,不是通常所說的公共政策,因為公共政策就相當于公序良俗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的結果是導緻合同無效。在确定違反政策是否構成違背善良風俗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區分政策的層級與種類。政策有黨中央的政策、國家政策、部門政策和地方政策之别,黨中央的政策指的是黨中央、中辦等下發的各種“紅頭文件”,國家政策是指國務院、國辦以及各部委聯合下發的各種“紅頭文件”,如經“一行兩會”聯合下發的深改組讨論通過的資管新規,就屬于國家政策的範疇。一般來說,違反黨中央的政策、國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認定違反公序良俗。違反部門政策、地方政策如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房屋限購”、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下的政策等),可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2.要區分政策的不同法律意義。締約時各種政策已經存在,此時考察違反政策主要是考察是否構成違背善良風俗,從而是否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的問題。締約時政策尚未出台,締約後出台的,此時違反政策就不是考察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而是要考察是否構成情事變更,從而解除合同的問題。

3.要區分政策的規範對象。在考察違反政策是否違背善良風俗時,也要考察政策的規範對象究竟是禁止從事某類交易行為,還是對某一方主體的資格進行限制,或者是某一類交易的場所、時間、數量等進行限制,從而參照适用前述有關違反規章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判斷規則來進行相應的判斷。[2]

(四)公序良俗與公共道德、社會人倫

輕微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必然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如輕微民事欺詐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一方利用自身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與相對方達成交易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和人倫,社會公衆普遍不能接受的行為應予認定無效。如媒體所報道的某11口家庭為了騙取拆遷補償款,家庭成員之間結婚、離婚達23次,挑戰人倫極限,此行為為非法目的所為,構成刑事犯罪,應不予認定其中的結婚、離婚民事行為的效力。即便并非為了非法目的,此種違反人倫的行為亦應從法律上否定其效力。

我們深刻地體會到,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重要體現,離開了“公序良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在民事活動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從事民事行為必須遵循的準則。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6、257頁。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8頁。

聲明:本文來源“山東高法、法務之家”,轉載自“ 北大法律信息網 ”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

簡述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之公序良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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