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向應聘者索要無犯罪證明,尤其是應聘國企、報考公務員還将面臨政審環節,不光是自己不能有犯罪記錄就連父母及血親有“前科”“劣迹”的可能也會影響到自己的前途,即便是在現在一些就業門檻較低的行業,比如快遞、滴滴、美團騎手等,也可能因為系前科人員,而被公司永久拉黑,被限制在行業之外。
那麼社會中的這些現象是否合理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2020年秋秋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山東省内的一個教育行政機構,在進入政審階段時,用人單位通過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了解當事人及其家人在地方的表現,查詢其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具有“前科”或者“案底”,最終秋秋因為母親的一次疑似涉嫌盜竊的文字記錄,未能被該交易機構錄取!
而讓秋秋震驚的是,在向母親反複求證後,母親也一臉茫然,根本不知道這回事,也從來沒有人調查過她!後來,秋秋希望用人單位提供地方公安機關的政審材料,用人單位以保密資料為由拒絕了!
通過這個案例顯然可以看出,秋秋就是“劣迹”的受害者!下邊詳細跟大家讨論“劣迹”“前科”“案底”有什麼區别?
首先先來介紹什麼是前科,什麼是劣迹。在我們行話來說刑事犯罪即為前科,公安行政處罰I叫劣迹,具體來講:
前科---顧名思義,曾經因為違法犯罪受到過處罰,即有違法犯罪記錄。前科是刑事法律中的專業術語,通常是指曾經犯罪受過刑事法律追究的人。在一般習慣中,往往也把勞動教養算作前科。而對于因打架等原因的行政拘留,嫌疑人被确定無罪或拘留錯誤的刑事拘留,是不能算前科的。
違法犯罪前科常見的有: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緩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些都屬于前科。
劣迹:字典解釋--- 惡劣的行迹,劣迹昭彰。
一般是指受過政處罰分:警告、罰款、拘留、對于吸毒人員還有社區戒毒、強制戒毒等。
“犯罪記錄”
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數據庫裡。總的來說就是:因犯罪被判處有期以上刑罰,會再公安内部網上記錄。治安處罰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為什麼不可以消除?我國法律采取的是犯罪記錄制度,對每一個犯罪人員的犯罪情況均有客觀記載,而從未建立過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因此,一個人的犯罪記錄将伴随終身,根本不存在犯罪記錄過了五年就可以消除的法律規定。
案底:
治安機關指某人過去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即指某人過去或者說以前違法、犯罪的記錄,“案底”的範圍應當比“前科”寬泛,“案底”包含了“前科”,“前科”是“案底”的一個部分。
我國采取前科報告制度: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前科報告的内容:是自己受過刑事處罰,并且要求如實報告。具體内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罰期限,實際執行的期限,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減刑、假釋等情形,是否在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或實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實行數罪并罰的情形,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司法制度重點是對“犯罪記錄”、“受過刑事處罰”的信息采集、登記、查詢、報告、使用和監管,對一般的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即不構成犯罪的“劣迹”、“案底”并沒有明确要求監管等。
然而目前的現狀卻是,很多部門采集的不僅僅是“犯罪記錄”,而是“違法 犯罪記錄”,特别是有些部門,有些用人單位就拿這些小題大做,揪着一個小錯誤、小事情不放,不給機會!本文中的案例就是典型!
對此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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