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萬多一年的學費,600一個月的生活費,娃兒每天吃不飽”
“學校最初承諾的每周一節外教一節中教的英語課,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就消失了”
“我們讀了兩年,到我們走之前已經換了9個老師”
“因疫情影響,有六七個月沒有讀,但隻退兩個月的學費”……
這則超千字的大衆點評匿名差評,讓江女士坐上了被告席。
2019年,江女士将孩子送入成都某幼兒園上學。孩子就讀的兩年來,錢花了不少,但幼兒園無論是從教育方面還是管理方面都與其承諾的大相徑庭。江女士為此沒少與幼兒園溝通,開家長會時,還在給家長的匿名表上提出過建議,但都沒有被采納。于是,江女士最終選擇在大衆點評發表評論。
這條評論很快被幼兒園看到,他們認為,江女士的這條評論完全出于惡意,侵犯了幼兒園的名譽權,并對招生工作造成了惡劣影響,園方要求江女士立刻删除。
江女士則認為,她發布的每一個字都是基于這兩年來的真實體驗,沒有虛構,更不存在污蔑。園方既然在大衆點評上開通了評論通道,自己就有權進行合理評論,而且評價也通過了平台審核,她不存在侵犯幼兒園名譽權的行為。
溝通無果後,2022年1月,幼兒園将江女士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江女士删除該惡意評論,進行書面及當面賠禮道歉,并将道歉信在幼兒園微信公衆号公開;江女士承擔幼兒園的合理維權支出共計2066元;江女士賠償幼兒園直接損失10000元及因該惡意評論而給其造成的生源影響的間接損失;江女士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1.江女士是否存在侵犯幼兒園名譽權的行為;2.如構成侵權,江女士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江女士作為學生家長,在網絡平台上對幼兒園日常的經營行為就自身感受發表了陳述、評價及建議,盡管在個别地方有用詞激烈和情緒化表達之處,但并未虛構或編造事實。
其次,江女士發表部分言辭中對于幼兒園的主觀臆測,系基于自身的認知局限,不能認定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因此,江女士的言論并未達到“诽謗、诋毀”的程度。
同時,幼兒園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因江女士的言論造成了其社會評價的降低,産生了經濟損失。該幼兒園作為經營性企業,應當接受社會的評價與監督,并應對輿論具有一定的包容度。
最終法院駁回了幼兒園的全部訴訟請求。
行為人言論自由與經營者名譽權之間的沖突是實踐經常出現的糾紛,隻要行為人的陳述基本屬實并做到合理評論就不構成侵權。基本屬實要求行為人對關于核心問題的核心陳述基本屬實,允許其中存在部分錯誤,不苛求事事準确。
合理評論要求評論的出發點是善意且方式得當。如果行為人批評、評論的出發點是維護自身權益,督促經營者改進服務,那麼這種評論就是善意的。經營者也有适當包容的義務,不能因隻言片語的使用不當就認定其侵犯名譽權。
江女士在大衆點評上發表了自己的評價,一是為了告知他人事實,二是希望幼兒園改正,這種行為實際上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規範園方的經營行為,使更多的孩子接受更好的學前教育,因此不構成對幼兒園的名譽權侵權。
(新聞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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