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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制銀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2:15:47

“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銀質,金代文物,正面通長14.5厘米,上寬8.6厘米,下寬8.8厘米,腰寬5.3厘米;背面通長13.9厘米,上寬8.2厘米,下寬7.9厘米,腰寬4.9厘米,厚2.2厘米,重1930克。1978年河南省西峽縣重陽鄉奎嶺村出土。

乾隆三年制銀錠(國寶品鑒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1

“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

1978年2月,河南省西峽縣重陽鄉奎嶺村五組村民楊付堯等在同一地點挖出三笏(hù)銀铤,“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即是其中的一笏。銀铤呈平闆狀,兩端圓弧,束腰。正面稍微凹,周邊有波紋,正面從右至左依次錾(zàn)刻銘文。銘文主要錾刻在銀铤的兩端及周邊,中部有較深的戳記以及砸印的畫押符号等。背面中部稍凸起,側面及背面呈蜂窩狀孔,周邊内收,通長及兩端的尺度均小于正面。在金代的官銀上往往錾刻有字号、官吏職位、姓名、錘壓戳記或畫押。金人雖然也有自己的文字,但他們在銀铤的正面錾刻重量、年月、類别、官吏名稱、金銀鋪号等字款時,多用漢字标明。

“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上錾刻的銘文:“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引領牛淮朝 客人石順 中納銀肆拾玖兩柒錢 行人陶實城 秤子魏直 才 文林鹽判 張 每兩八十陌錢二貫 宇七 又一錢”。銀铤銘文雖然隻有五十八字,但其内容卻顯示了該銀铤的性質、鹽産地、鹽池的管理機構、鹽務職官名稱及具體辦事人員的名字、白銀的實價及銅錢省陌規格等信息。

“解鹽”,指古代産鹽區之一的解州即今山西解縣、安邑兩鹽池所出産的鹽。《宋史》、《文獻通考》等書載:“雖分兩池,實即一池,所以通名解池。”它還包括兩鹽池附近的幾個大小不等的鹽池,即東池,在安邑境内;西池,位于東池的西部,解州境内,也稱女鹽澤,小鹽池;六小池,是六個小鹽池的總稱,即永小、金井、賈瓦、夾凹、蘇老、熨鬥,它們位于西池的西邊。宋代,“惟淮海解池,最資國用”。金代,“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

“解鹽使司”是北宋專設在解池的管理機構,即“提舉制置解鹽司”,其職責是“掌鹽澤之禁令……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到金代,“以解鹽司使治本州”,說明解鹽使司的治所仍在解州。“使司”有鹽運使司和轉運使司,這裡當指鹽運使司。它是在“提舉制置解鹽司”和遼代幽州“榷鹽制置司”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金世宗大定二十五年(公元1185 年)以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據《金史•百官三》記載:“山東鹽使司與寶坻、滄、解、遼東、西京、北京、凡士使司,一員,正五品,他司皆同。副使二員正六品。”而《金史•食貨四》又有金世宗大定“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俣言,更定狗泺(山東境内)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俣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是以歲入錢為定額。”說明鹽使司的官品也有例外。其官俸由鹽稅收支出,但因“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于是朝廷在全國各鹽池設立督察鹽使司的“巡捕使”一至二人。解鹽池設一人“秩從六品”由省部直接管理。

“大安”是金代“衛紹王完顔永濟”年号。

“引領”是為榷貨務或鹽司服務的“牙保”或“保識牙人”,也稱“鹽牙子”,其職責是引導客人到鹽務處辦理入中貿易并承擔某種介紹和保識任務。金代銀铤有民間鑄造和政府鑄造之分,民間鑄造的銀铤,銘文比較簡單,一般隻有重量、行人和秤子的名字,而政府鑄造銀铤則沿用了宋代制度,應役的金銀工匠,需要有金銀行的引領、行人、鋪戶作保,以防作弊并負有賠償責任。有時還要金銀行會的頭目為應役兌換和鑄铤的各部戶的金銀匠作經濟擔保。

“客人”,即入納銀铤之人,亦即該銀铤的舊主。“客”有客商的含義,常常作為商人的代名詞,并有區别于本地商人的特殊意義。銀铤上的客人王正、石順當為納稅人的名字。

“行人”,從《宋會要輯稿》上記載的“……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易。……許召在京諸行輔戶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可知,“行人”來自“行輔戶”的“良賈”,既金銀鋪的商人。唐代時稱“行首”、“行頭”、“行人”等,指加入“行會”的工商人士。日本人池田溫在《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一書中稱“行人”制度至少在天寶年間已形成。宋代稱“行頭”或“行老”。《宋會要輯稿》中曾記載,“……勒行人看驗,詣實分數……”作為盜竊罪依律量刑的标準。所以宋代的“行人”,就是按照當時所規定的通行含銀标準,專門負責鑒定銀铤的成色及其實價而承擔責任的人。從近幾年出土的金代銀铤中可證實,南宋與金代的“行人”制度基本相同。銀铤中的陶實城等,就是專司檢驗銀子的成色職責,與“檢缗(mín)鈔行人”、“檢鈔行人”相同。在出土的金代銀铤中,“行人”和“秤子”多同時并稱。

“秤子”是金代官職名,主要掌管稱盤、保證質量、收支官物官府差役。銀铤上的田政、魏直應為當時專司銀兩稱重的人員。

“鹽判”是分治司的官員名。據《金史•百官志》記載,7個鹽使司各設監判官三員,為正七品。泰和初年,寶坻、解州各設監判官二員,在鹽使司和副使之下,是鹽司業務的具體主辦者,習慣上稱為“鹽判”,直接掌管鹽利。

“文林”為職銜名,即“文林郎”,是吏部的下屬官員,屬九品文散官。

“每兩八十陌錢二貫”,表明了白銀的實價及銅錢省陌規格。陌,即百。在古代貨币流通中陌指一百錢。省陌,按《席珍放談》卷二“今則凡官司出入悉用七十七陌,謂之省陌是也”,即不足一百文者當一百文使用。這至遲始于東晉時期,五代到宋金均存在銅錢緊缺問題,于是相繼沿用這一制度,隻是省陌多寡不一而已。《舊五代史•王章傳》上記載:“官庫出納缗錢,皆以八十為陌。”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民間銷錢作銅、富商官豪大批隐藏銅錢造成了銅錢的短缺,遠遠不能适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金代統治者為了解決“錢荒”問題,除嚴禁各種銅器輸出,并逾天山北界外采銅,還“在攫取北宋解鹽、青齊河朔絹的産地之後,就組織勞動力大力生産鹽、絹,并把這些産品廉價傾銷到南宋,換取了大量的宋錢”。在榷場貿易中,金朝政府沿用宋代的短陌之法,《金史•食貨三》稱,大定二十年(1180年)“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逐為定制”。可見該铤的銀價為每兩二貫,是八十陌錢的兩貫,即兩貫省,其兌換值是符合法定兌換價的。

“又一錢”戳記,當為銀铤鑄成後,由鹽司或其它官衙加蓋的。因為銀铤的鑄造是采用“硬砂模明澆的工藝,……從而在冶煉、鑄造過程中因清除雜質數量不同,可能形成重量不統一的現象”。在收納金銀鋪鑄造的稅銀時,大約以錾文重量為準,但上繳國庫或做其他支出時,則又以加蓋增重戳記的手法,校正前者的重量。還有人認為,既然此類銀铤是多名專職人員的監督下鑄造的,就不應有這樣的失誤,這大約是官署舞弊的一種手法。

“宇七”中的“宇”字當為鹽司在接受商人“入納”是時按“千字文”為序的登錄編号。“宇”為“千字文”中“宇宙洪荒”中的“宇”字。

“中納銀”,是客商“中買鹽引而入納”之意,即金代鹽商向解鹽使司購買鈔引的入納銀,經過對成色鑒定後加蓋的标識。铤上的刻文及戳文的押字,都是官府收納銀铤的重要戳記與記錄,反映了該銀铤在流通中經過多次檢驗。

比較研究

金代官府将所得的鹽稅鑄成銀铤,即鹽稅銀铤。鹽稅銀铤在已出土的金代銀铤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從各地出土的鑄有銘文的金代解鹽銀铤來看,錾刻的年号有泰和、大安、明昌等。

乾隆三年制銀錠(國寶品鑒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2

“金明昌二年”解鹽銀铤

與“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一同出土的“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通長13.9厘米,兩端寬8.2厘米,腰寬5厘米,厚1.8厘米,重1862克。銀铤上錾刻有“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 引領閻太 客人王正 中納銀肆拾柒兩叁錢足 秤子田政 行人口口 才 鹽判李 又一兩 每兩二貫文 六任家記”銘文。“泰和”是金代“金章宗完顔璟”的年号。兩笏銀铤均出土于河南省西峽縣,金朝時西峽縣屬鄧州,恰在解鹽供應的範圍之内。

乾隆三年制銀錠(國寶品鑒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3

河南省西峽縣窖藏“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拓片

從河南省西峽縣出土的“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和1974年陝西臨潼出土的“泰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銀铤上均錾刻有“解鹽使司”銘文來看,其引領姓名相同,均為“閻太”;從西峽縣出土的“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與“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的上部均刻有相同的“才”字分析,這三笏銀铤可能是出自同一鑄地即同一分治司。

銘文中的“六任家記”指的是制作銀铤的金銀鋪号。《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載:“……打造金銀,自來隻憑作家和雇百姓作匠承攬掌管金銀等,拘轄人将造作,以緻作弊,今乞将合用打作作頭等,令本院招募有家業及五百貫以上人作充,仍招臨安府元籍定有物力金銀鋪戶二名委保,如有作過人令保人拘陪。”因金代沿襲唐宋兩代的工商制度,将同城有實力的金銀鋪組織起來,支應差役和經營業務,這些金銀店鋪在為政府鑄造俸銀、稅銀等各種官銀時,必須錾刻行人、秤子的姓名和銀铤的重量等以昭信守。“六任家”應為當地信譽高、技術精的金銀鋪戶的鋪戶名。出土的金代銀铤的銘文中還有“張家信實記”、“留候世家”等,說明稅銀一項在白銀流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它促進了金代金銀鋪的興旺發達。“泰和六年四月十四日”的銀铤應是官府将征收的解鹽稅碎銀交與“六任家”銀鋪鑄成銀铤,而後打上鋪号戳記送還官府,再由官府及有關責任人打上銀子來源、性質、重量等。

陝西省臨潼出土的“泰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銀铤與河南省西峽縣出土的“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中的文林鹽判姓氏相同,皆為“張”姓。兩铤分别鑄于泰和六年八月和大安三年二月,時間相差四年零六個月。按金制,“解鹽使司”本司與分司“鹽判”各僅一員,這兩笏銀铤的“鹽判”似為同一人,應為同一分治司所鑄。

将由吏部下屬的直接掌管鹽利的鹽判等人的姓名、身份刻在銀铤上,以示對該銀铤的質量、成色、重量等承擔責任。因金代承襲宋代鹽業專賣的體制,分為官營與私營兩種形式,官營中分治司和分治使司是鹽使司的分支機構。解鹽池主要是官營,是金代鹽業的主體,故金代鹽使司的銀铤上,多刻有“鹽判”、“承直郎鹽判”、“東鹽判苑”、“榷鹽判管勾”和“文林鹽判”等官職。

“泰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銀铤上标明重“肆拾柒兩叁錢足”、“又一錢”,即四十七兩四錢。“每兩二貫文”印證了《金史•食貨三》中,金章宗承安二年十二月,尚書省議“舊例銀每铤五十兩,其直百貫……每兩折錢二貫”的記載。

“泰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銀铤标明自身的重量又多一錢,即應為47.3+0.1=47.4兩,實測1862克,每兩相當于今天的39.28克。“大安三年”銀铤标明自身的重量又多一錢,即應為49.7+0.1=49.8兩,實測1930克,每兩相當于今天的38.75克。在銀铤上留下精确的記重銘文,至記兩、記錢甚至更小的形式,是金代銀铤區别與宋、元銀铤的重要标志。

宋金時期,官府多有使用“千字文”進行編号、注籍的慣例。如陝西臨潼出土的31笏金代銀铤中,有5笏錾刻着“千字文”或幹支編号。

“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和“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中的銘文所錾刻的位置大緻相同,隻是兩铤中“客人”、“行人”、“秤子”的排序有些不同。印記畫押多為戳模砸印而成,不可識。其形制基本相同。

“解鹽使司泰和六年三月十四日”銀铤和“解鹽使司大安三年二月十二日”銀铤均出土于河南省西峽縣同一窖藏, 兩銀铤的鑄造時間相差僅五年,且兩銀铤的性質相同,均屬鹽稅銀铤。兩銀铤銘文均存在“引領”、“客人”、“行人”、“秤子”、“鹽判”等官職的内容。從1978年在河南省西峽縣出土的帶銘文的兩笏銀铤與1974年陝西臨潼出土的“泰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銀铤銘文分析,根據其上有相同官員的名字和符号,推斷這三笏銀铤應為同一機構鑄造,但它們的鑄造年代不同。

從河南省西峽縣窖藏的兩笏“解鹽使司”銀铤、陝西省臨潼和四川省雙流等地出土的銀铤上自銘的重量和實際的重量上看,銀铤不僅規格、大小、厚薄各異,而且重量也沒有一個統一、嚴格的标準,《金史•食貨三》有“舊例銀每铤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的記載。重五十兩的銀铤,約合今1900~2000克,與宋代标準官秤每兩為40克左右大緻相同,值銅錢一百貫。

作者簡介

陳娟,女,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河南博物院文物鑒定辦公室副主任、文博副研究館員,主要從事古代貨币、金銀器、銅鏡等文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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