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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建設樓盤有什麼違規的地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2 17:06:22

唯有安居,方能樂業

為了吸引潛在的購房客戶

樓盤的廣告不僅設計精美

奪人眼球的宣傳内容也是必不可少

“16年的一站式教育,與名校相鄰”

“ 南京目前唯一在售的親湖樓盤”

“數據不說謊、雙衛戶型未來升值潛力更加廣闊”

……

開發商建設樓盤有什麼違規的地方(開發商這樣宣傳樓盤)1

但是,發布這些内容的老闆們

你違法了!

開發商建設樓盤有什麼違規的地方(開發商這樣宣傳樓盤)2

今年以來,南京市市場監管局

針對民生領域痛點難點

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依法從嚴查處一批違法案件

進一步規範了商品住房市場經營秩序

開發商建設樓盤有什麼違規的地方(開發商這樣宣傳樓盤)3

案例一:南京某置業公司不正當競争及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商品住房銷售過程中将周邊兩家在售樓盤到附近地鐵口的距離進行對比,高調宣傳“誰才是區域真正的雙地鐵樓盤?”,暗指另外兩家競品樓盤是虛假的雙地鐵樓盤,而“雙地鐵樓盤”的認定,并無相關國家标準或行業規定。此外,該公司的宣傳語中,還有“方山闆塊招商方山裡三房兩廳16年售價約14500元每平,20年售價約30000元每平,銀城一方山四房兩廳一衛 16年售價約14500元每平,20年售價約27000元每平……”等字樣,并宣稱“數據不說謊、雙衛戶型更受市場追捧、未來升值潛力更加廣闊”。當事人通過簡單列舉部分闆塊雙衛戶型樓盤漲幅比單衛戶型樓盤漲幅大,就輕易得出雙衛戶型更受市場追捧,未來升值潛力更加廣闊的結論,還在其微信公衆号上發布“王牌産品無懼PK丨硬核實力緻敬城北!”等貶低其他樓盤的廣告以及“市場不會說謊、改善作品的高增值率”等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内容的廣告。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一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商業诋毀、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及發布違法廣告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4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南京某房地産開發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發布房地産廣告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于2021年3月至4月在雨花台區長虹路222号德盈廣場一樓展區,利用沙盤模型、廣告牌、電子屏以及廣告宣傳單頁,對所開發的某房地産項目進行廣告宣傳,宣傳内容包含樓盤項目的開發公司、樓盤位置、戶型、配套設施的相關信息,但并未标明該房地産項目的預售許可信息。經核查,該樓盤項目暫未達到預售條件,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房地産廣告宣傳的行為,已違反了《房地産廣告發布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依據相關規定,南京市雨花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南京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

南京市江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衆舉報,對當事人位于江甯區的某樓盤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制作的宣傳牌上,有“私享一公裡湖岸線,距湖不足50M,縱享36萬方湖光鮮氧,純天然水系打造‘N恒系統(恒溫恒濕恒氧)’”“項目立面采用3.0金地褐石專利,承襲美國波士頓經典褐石街區建築風格”等内容。此外,當事人還在微信公衆号上發布 “16年的一站式教育,與名校相鄰”“ 南京目前唯一在售的親湖樓盤”“ 梅龍湖闆塊内唯一在售低密湖居疊墅産品”等廣告宣傳内容。經核查,上述内容無證據證實,均不真實。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南京市江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以及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南京某置業公司價格違法案

基本案情

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南京市六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開發的六合區某樓盤,在商品房銷售環節隻标示了容積率、綠地率、車位配比率、層高、面積、單位、總價等因素,未标示商品房的套内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面積等内容,也未公示有價格舉報電話,标價不全。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按照規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碼标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南京市六合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南京某房地産開發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售樓處檢查發現,當事人制作的沙盤A地塊項目和B地塊項目之間有一條隔栅,将A、B兩地塊進行隔斷。

經核查,2017年6月,當事人取得溧水地區A、B兩個地塊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該許可的A地塊項目建築類型為聯排别墅和疊墅住宅,B地塊項目建築類型為高層住宅。在總平面設計圖中,A地塊和B地塊項目為聯通區域,之間沒有物理隔斷。上述A、B地塊項目已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竣工驗收。

2019年底,當事人在上述兩項目之間使用鐵結構的綠色隔栅對兩項目進行隔斷;2020年7月,當事人根據溧水區石湫街道綜合行政檢查執法大隊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拆除了上述隔栅。截至案發,A地塊和B地塊項目之間實際上沒有使用隔栅進行物理隔斷。當事人使用沙盤宣傳的在A地塊和B地塊項目之間有一條隔栅,将A、B兩地塊進行隔斷與實際情形不符。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4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拟稿人:楊玉龍 蘇劍鵬

審核人:卞元清 程燕妮

發布人:陳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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