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于商标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研究及辯護)
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當被告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外,也會被并處罰金,對于罰金數額多少,也是當事人關注的問題之一,那麼我們在罰金刑上需要注意哪些規定?
司法實踐中,我們能見于被告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先由行政機關查辦,爾後認為其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便将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進入刑事程序。被告人因同一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行政機關給予其罰款的,假如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犯罪,并且判處罰金的,那麼之前的行政處罰的罰款是可以折抵罰金的。如果在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中,刑事先行,辦案人員先進行刑事程序,行政機關還沒有處以被告人罰款的,在法院判處被告人罰金後,行政機關就不再給予罰款了。另外,在刑期上,也可以折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告人如果因侵犯商業秘密被行政拘留的,後期法院認定其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罰,那麼被告人之前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折抵相應刑期的。
我們以廣東的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為例,A儀表廠是主要生産自動化儀表及系統制造的企業,林某原本是該企業的管理人員。林某利用其在工作中掌握該廠核心技術和銷售客戶資料的便利,用光盤将核心技術和客戶資料刻錄帶走。後林某從A儀表廠辭職,與其妻子成立了B儀表廠,利用其之前在A儀表廠所掌握的核心技術,生産、銷售物位開關,并且利用其之前所掌握A儀表廠的客戶資料,将産品銷售給A儀表廠的客戶,給A儀表廠造成的經濟損失約計237萬。一審法院判處林某及B儀器廠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林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并認為一審法院判處的罰金過高,為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林某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被**市工商局處以行政罰款7萬元且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複議維持,依法可折抵相應的罰金。林某辯解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應當抵扣罰金刑的理據充分,予以采納。鑒于現有證據沒有反映林某是否已繳納行政罰款,原審法院在本案生效後執行本案罰金刑時應協調工商行政部門對于林某已繳納的罰款予以折抵。
上述是關于刑事判決罰金與行政處罰罰款之間折抵問題,總的來說,相對于商标犯罪而言,我國法院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被告人,判處罰金還是相對較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是需要綜合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來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一般是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是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來确定。在共同犯罪案件,尤其需要辨析法院判處罰金刑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度”。
在某起多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辦案人員認定被告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數額為27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處甲公司罰金90萬元、判處乙公司罰金90萬元、判處丘某罰金90萬元、判處向某罰金80萬元、判處郭某罰金50萬元,總額計400萬元。
請問一審法院對罰金的判處是否合法合理嗎?我們知道,罰金數額一般是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規定判處罰金。按照這種規定,案件中的任何一個被告人的罰金金額均未超過135萬(270÷2=135),但這就意味着如此判處罰金沒有問題?
司法解釋關于侵犯商業秘密案罰金的規定,不僅是對單個被告人的罰金範圍之約束,更是對整起案件中罰金總數額的規制。基于此類犯罪多是共同犯罪,法院在判處罰金時需要綜合全案情況,在判處罰金刑時需作整體衡量,杜絕機械适法,避免判處罰金刑過高情形之出現。最終,二審法院改判甲公司罰金60萬,乙公司罰金60萬,丘某罰金60萬,向某罰金50萬,郭某罰金35萬,總額265萬元。
知識産權犯罪屬于經濟類犯罪,判處罰金是懲罰被告人的重要刑罰手段之一,故一旦法院判決生效,罰金需要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會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随時要求其繳納。但如果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于不繳納罰金的被告人,法院不會加重其刑罰,但會影響到刑罰的執行,比如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如果是被判處緩刑的,則會影響到緩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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