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的手機号
在注冊京東、抖音等平台賬号時
卻發現“該号碼已注冊”
這是怎麼回事
近日,沙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被告人黃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在為用戶辦理電話卡實名認證、激活時,未經他人同意,以注冊每個賬戶1至10元不等的價格,擅自将已實名認證的用戶手機号碼及驗證碼發送到“拉新”微信群内,供他人在“京東”“抖音”“國網”等網絡平台用于注冊新賬戶。
在各平台賬戶注冊成功後,“拉新”微信群工作人員每天将結算好的報酬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給黃某。經查,黃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币6146.27元。
圖為黃某微信号收入“拉新”報酬的部分交易記錄
2021年7月,公安機關根據廣州“淨網行動6号”下發的線索,開展統一收網行動時将黃某抓獲歸案,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币6146.27元。
案件審理
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币6146.2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文稿來源:沙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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