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費支出是企業經常發生的支出。那麼,會計受理了一張就餐費的發票該如何進行會計、稅務處理呢?
昨天,一位在企業做會計的網友發來問題:最近公司業務部小李來報銷一項餐費支出,金額1080元。問: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這類問題,工作中經常遇到,看似簡單,其實能準确回答也不簡單,因為,一張餐費發票的背後存在着不同的故事,每個故事都會影響這張發票的處理結果。
企業發生的餐費支出,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招待客戶發生的。招待對象為非本公司員工。
二是公司員工的三(午)餐支出。
三是公司員工的誤餐(不是午餐)支出。
四是公司員工出差中的夥食支出(或補貼)。
五是與企業經營無關的餐費支出(如非上述四種情形的支出或招待與經營無關的外部人員的支出等)。
針對上述的五種情形的餐費支出,會計和稅務都有相應的處理規定,且各不相同。下面,筆者從财務會計和稅務的角度分别就上述情形的餐費支出進行分析:
一、餐費支出的财務、會計處理
(一)财務處理
《企業财務通則》(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标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因此,上述餐費支出的前四項支出,屬于企業的費用開支範圍,可以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中。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财政部令第33号)業務有關支出有下來規定: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緻企業資産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确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産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确認産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将已銷售産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産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産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确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緻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确認為一項資産的,應當在發生時确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列支的前四項餐費支出,根據發生業務的不同,應分别計入經營成本和經營費用中。一般的分項情況如下:
1. 招待客戶發生餐費支出:
(1)企業管理層招待客戶的: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銷售部門招待客戶的:計入“銷售費用”科目;
(3)生産部門招待客戶的:計入“制造費用”科目;
(4)基建部門招待客戶的:計入“在建工程”科目;
(5)研發部門招待客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
(6)企業籌建期發生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
明細科目全部為“招待費”。
2.員工的三(午)餐支出:
具體處理情況同1,明細科目全部為“福利費”。
相關文件:《财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财務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員工的誤餐(不是午餐)支出:
誤餐補助系按财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領取的誤餐費。
具體處理情況同1,明細科目不計入“招待費”、“福利費”。
4.員工出差中的夥食支出(或補貼):
(1)夥食支出為限額實報實銷的,一級科目同1。明細科目為“差旅費”。
(2)執行出差夥食定額補貼的,一級科目同1。明細科目為“差旅費”或“補貼”。
5.與企業經營無關的餐費支出(如非上述四種情形的支出或招待與經營無關的外部人員的支出等)。
根據《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與企業經營無關的餐費支出,企業不得報銷。
二、餐費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招待客戶發生餐費支出
招待客戶發生餐費支出,屬于稅法的“招待費”支出,為限額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注意要點:
(1)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口徑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國稅函〔2009〕202号一】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國稅函[2010]79号八】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
地方規定:
(1)企業召開的内部會議的支出應作為會議費在稅前扣除,(會議期間)招待客戶的支出應作為業務招待費按照稅法規定标準限額在稅前扣除。【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問題解答第47條】
2.員工的三(午)餐支出
員工的三(午)餐支出,屬于稅法的“福利費”支出,為限額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注意要點:
(1)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稅函[2009]3号二】
(2)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稅函[2009]3号二】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
3.員工的誤餐(不是午餐)支出
員工的誤餐(不是午餐)支出,為正常的經營支出,全額稅前扣除。
注意要點:
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089号二】
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财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領取的誤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财稅字[1995]082号】
4.員工出差中的夥食支出(或補貼)
員工出差中的夥食支出(或補貼),為正常的經營支出,按标準在稅前扣除。
标準可參考财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财行[2013]531号)。大部分地區為每人每天100元。
注意要點: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089号二】
地方規定:
(1)企業差旅費補助标準可以按照财政部門制定的标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标準。【大國稅發[2009]21号十五條】
另外,與企業經營無關的餐費支出(如非上述四種情形的支出或招待與經營無關的外部人員的支出等),由于與公司經營無關,首先财務不得報銷,如果财務報銷了,也不得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其的解釋是:
(1)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産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産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4)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本文來源:納稅無憂、濰坊卓爾财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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