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别及其各自的優點,總公司需要承擔分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債務承擔嗎?
1、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承擔所有債務。這是由分公司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
這是因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法律規定,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
2、其實,如果不想讓總公司承擔下屬分支機構的債務,可以考慮設立子公司。這是因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負盈虧。
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産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三、思考: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1、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
2、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适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所以說,該設立哪種組織形式,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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