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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勞動仲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18:11:05

代課教師勞動仲裁?截至2022年8月,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關鍵詞:高校、教師;案由:勞動争議、人事争議”為檢索條件,共檢索出民事裁判決文書465篇其中,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0篇,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88篇,由基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267篇本節選取其中6個典型案例梳理相關裁判規則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遵循以下“三個優先”原則:第一,優先選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第二,優先選擇審判層級較高的裁判文書第三,優先選擇審判日期較近的裁判文書通過篩選,最終确定(2016)蘇02民終4613号、(2020)京03民終10235号、(2020)皖01民終7523号、(2021)遼民申6949号、(2022)遼04民終857号、(2022)雲26民終764号共6篇裁判文書,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篇,其餘5篇均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其中(2016)蘇02民終4613号郭某與江南大學人事争議上訴案雖然裁判年份相對較早,但是因為其涉及高校教師聘任“非升即走”制度,具有代表性,故選做示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代課教師勞動仲裁?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代課教師勞動仲裁(關于高校教師勞動)1

代課教師勞動仲裁

截至2022年8月,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關鍵詞:高校、教師;案由:勞動争議、人事争議”為檢索條件,共檢索出民事裁判決文書465篇。其中,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0篇,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88篇,由基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267篇。本節選取其中6個典型案例梳理相關裁判規則。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遵循以下“三個優先”原則:第一,優先選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第二,優先選擇審判層級較高的裁判文書。第三,優先選擇審判日期較近的裁判文書。通過篩選,最終确定(2016)蘇02民終4613号、(2020)京03民終10235号、(2020)皖01民終7523号、(2021)遼民申6949号、(2022)遼04民終857号、(2022)雲26民終764号共6篇裁判文書,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篇,其餘5篇均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其中(2016)蘇02民終4613号郭某與江南大學人事争議上訴案雖然裁判年份相對較早,但是因為其涉及高校教師聘任“非升即走”制度,具有代表性,故選做示例。

理論提點

法律屬性的明确是判斷法律關系的前提。在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糾紛中,以下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是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問題。長期以來,學術界關于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先後出現了多種學說,但都不夠準确、周延。2021年11月,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第13條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據此,修法明确公辦中小學教師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定位,但并未對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進行規定。有學者指出,高校教師亦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但因為身份中所具備的的勞動要素及專業特質,其國家公職人員屬性具有“特殊”面向。以此出發,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三個層面理解:其一是勞動者,高校教師與高校達成聘用合同,與高校之間存在從屬性勞動關系,應自覺履行高校在聘用合同中所設定的義務,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基本權利,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6條在聘用合同簽訂、履行與解除等方面有限執行相關規定。其二是專業人員,高校教師不但要從事人才培養的教育教學工作,還要承擔專業領域内的科學研究工作,對其專業水平、專業技術、專業素養有較高的要求。其三是國家公職人員,在當前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框架内,高等學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教師納入國家事業編制,不是國家公務員。但是高校“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地位已屬我國行政法學的通說;高等教育承擔着為國家培養高端人才、推動國家科技進步的重要公共職責,高等教育服務也屬于“準公共産品”;高等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工資福利與教學、科研等腦力勞動的置換,更是為國家遴選提供高質量高等教育的優秀人才。高校教師是高等教育這一公共事務的重要承擔者且事實上行使着一定程度的公權力,故此不妨肯定其“國家特殊公職人員”的屬性。

第二是高校教師與高校簽訂的聘用合同的性質認定。契約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重要形式。聘用合同所具備的勞動因素,是指高校以工資、辦公場所、科研支持等各種福利及其他諸多保障為條件雇傭教師為其提供教育教學服務,這在本質上符合勞動合同的初始定位即“雇傭契約”。有争議的是聘用合同中的“行政管理”因素,也即高校依據内部管理權對教師的教育教學科研行為進行指導、檢查、監督、考核等。近年來,我國高校“非升即走”制度落入異化困境,以高标準的量化指标簡單粗暴地衡量教師能力,緻使許多青年教師不堪重負。各種糾紛不斷見諸媒體,引發公衆嘩然,也使得高校聲譽遭受負面影響。聘用合同中的此類約定,在一定程度屬于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身份在自主管理範圍内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其目的即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公益屬性,且高校在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享有優益權,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其背後體現出高校自主辦學與依法治教的博弈。

以上參見:1.徐靖:《高等學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質及其制度法治邏輯》,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5期,第44-63頁;2.劉旭東:《我國高校“非升即走”制度的困境研判及規範理路——基于《教師法(征求意見稿)》修訂内容的研究》,載《教育發展研究》2022年第5期,第53-60頁。

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教師未對聘任合同中“非升即走”條款提出異議,也未要求變更,該條款已充分考慮科研規律,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案件:郭某與江南大學人事争議上訴案

案号:(2016)蘇02民終4613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主要争議焦點是,江南大學是否應繼續履行協議書,郭某提出發放工資及津貼的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院校擁有自主辦學權,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内自主決定聘用教師。在教師聘用過程中,高等學校應與受聘人員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确崗位職責、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聘用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及聘用期限等内容。本案中,郭某按照自主擇業原則,通過雙向選擇的形式被江南大學引進,并簽訂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後,雙方均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協議履行期間,郭某并沒有對協議書的具體條款提出異議,也未要求變更協議。協議書關于申報副教授年限的約定已經考慮了科研規律,具有合理性。故該協議書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協議書第五條系雙方對協議履行的期間約定,即從郭某入校第二年起算四年屆滿協議到期,此後雙方是否繼續履行聘用關系,取決于郭某是否符合江南大學的聘用條件,如果在新的聘期到來時郭某沒有評上副教授,則江南大學可以不聘用郭某。江南大學并未在2015年9月份評審結果揭曉時解除與郭某的聘用關系,而是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期限繼續履行到2015年年底,也即江南大學僅是将職稱評定作為協議到期後續聘的條件而不是作為該協議終止的條件。故郭某提出的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書及補發工資、津貼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二:

高校對教師的教學事故未及時調查處理,且續簽了勞動合同,此後以存在教學事故緻使考評不合格為由與教師解除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案件:北京現代音樂研修學院與張某勞動争議案

案号:(2020)京03民終10235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現代音樂學院認定張某在2019年4月、5月分别存在兩次一級教學事故,但是并沒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至7月底才作出教學事故認定,亦未将認定情況及時通知張某。且現代音樂學院在2019年6月6日仍然與張某續簽了勞動合同。現代音樂學院在與張某續簽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在2019年8月7日就續簽勞動合同之前的事實追究責任并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解除勞動關系亦缺乏合理性,難以令人信服。用人單位及其工會在處理勞動争議時,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争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代音樂學院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程序不當、理由不足,缺乏合理性,在其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解除合法的情況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采納。

實務要點三:

《人才引進協議》約定教師在服務期限内享有教師公寓住房的使用權,另外約定了永久使用權取得條件,服務期滿後,教師未完成約定條件而要求返還住房或住房補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楚某與沈陽航空航天大學勞動争議案

案号:(2021)遼民申6949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被申請人沈陽航空航天大學是否應當向申請人楚某返還住房補貼或按比例返還住房補貼,根據雙方簽訂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協議書》第一條第4點約定甲方為乙方提供新校區教師公寓一套和第三條約定在服務期内申請流動或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甲方服務,需退還提供的住房,同時根據《沈陽航空航天大學教師工作用房房屋使用權購買協議》第二條乙方按預估房屋成本總價向甲方支付總金額246385.1元人民币。工程審計結束後,按照據實結算、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全部款項和第五條房屋使用權及其變更1.甲方獨享房屋使用權回購權,因乙方個人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使用權,甲方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總額原價收回,不付利息、裝修費及其他房屋相關費用。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申請人并未實際支付永久使用權購買費,且雙方并未另行約定住房補貼相關事宜,因此申請人主張返還住房補貼或按比例返還住房補貼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實務要點四:

聘用合同約定教師若未完成約定服務年限則向高校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應屬無效。

案件:巢湖學院、王某勞動争議案

案号:(2020)皖01民終7523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巢湖學院與王某的聘用合同中,約定未完成服務期限按照每年2000元的标準繳納違約金。本案中,巢湖學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王某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王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王某任職崗位亦未涉及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下,也即違約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定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巢湖學院要求王某支付未滿服務期限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其收取王某的4000元違約金應予返還。

實務要點五:

高校制定的“晉升延長服務年限”管理規定對規定頒布前取得晉升的教師不具備拘束力。

案件:遼甯石油化工大學、王某慧人事争議案

案号:(2022)遼04民終857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慧于2016年被評定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但遼甯石油化工大學《遼甯石油化工大學教職工調離、辭職管理暫行辦法》系于2018年發布,其對王某慧此前的晉升行為并無約束力。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王某慧2018年留學系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王某慧在留學期滿後亦履行了兩年回國服務義務,且其與遼甯石油化工大學并未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綜上,對遼甯石油化工大學要求王某慧增加五年服務期的主張,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六:

科研人員在原科研單位支持下攻讀學位後,未按照與原單位簽訂的培養協議完成服務年限,且入職其他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件:申某安、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農業科學院勞動争議案

案号:(2022)雲26民終764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文山農科院為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推動生物醫藥産業發展,積極、大力支持申某安攻讀博士學位,不僅同意申某安脫産攻讀,而且在此期間,正常向其發放工資、津貼,為其提供了充足的物質保障,免除其後顧之憂,使其能潛心學習,順利完成學業。但申某安在取得博士學位後,擅自到其他單位應聘并被錄用,其在為文山農科院服務不足4年即提出辭職申請,違反了培養協議的約定,使文山農科院全力培養申某安以更好服務和推動其單位發展的預期落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給文山農科院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人才培養,樹德為先,申某安作為一名高層次人才,除自身應當具備紮實的專業技能外,還應當以自己的言行起到良好示範、帶頭作用,引領正确的價值導向,但申某安未能踐行契約精神,未遵循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違背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該不誠信的行為不值得提倡。一審判決申某安按照培養協議的約定支付文山農科院違約金10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 小結 ·

高校與教師之間關系的複雜性是争議多發的主要原因,這背後體現出高校自主辦學與依法治教的博弈,凸顯了高校權力與教師權利的張力。如何衡平張力,建構一個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博弈場,是高等教育改革,也是法治建設面臨的難題。法律法規的缺位及由此引發的雙方法律地位界定、合同性質界定不明是制約此類争議處理的症結。既然短期内修法并未對此作出回應,那麼合理的途徑就是立足現實、探索可能:秉持新時代發展高等教育的目的及要求,回歸遴選優質教學科研人才的制度本質所在,将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高等學校内部治理中逐步推廣與應用,理性剖析糾紛中的公法與私法問題,綜合考量所蘊含的社會公共因素與私法因素,在維護學術自由和教師合法權益之間尋找合适的平衡點,推動高等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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