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責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2021年12月24日,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2021年12月24日,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改革和發展不适應、不協調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後于近年來公司制度的創新實踐;我國公司制度發展曆程還不長,有些基礎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規定較為原則;公司監督制衡、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保護需要加強等。
下邊我就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涉及法定代表人部分簡單解讀如下:
公司法修正草案對法定代表人變更做了如下規定: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這就是說,公司股東會會議決定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後,不再需要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再去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了。而是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就可以去申請變更登記了。
這一規定确實解決了多年來,公司股東會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卻因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導緻無法變更的局面。
草案第六十五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辭職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辭職,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這一規定節省了公司資源,解除了很多矛盾糾紛和法律責任負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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