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秦國早期的法制是相當落後的,但這一切都因為商鞅得到了改觀。
自公元前359年開始,商鞅在秦國先後進行了兩次變法,他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律等刑律,而後又采取了一些列的改革措施,使得秦國的法制得到了巨大的發展。
可以說,在嬴政統一中國前,秦國就已經有了一套相當完備的律法。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了刑律之外,秦還頒行了大量的單行律以及其它形式的法律規範,包括令、式、例、法律答問等,這些律法對于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也有時代賦予的局限性,比如說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條文繁雜。
嬴政統一中國之後,把這些律法推向了全國,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正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命為‘制’,令為‘诏’,天子自稱曰‘朕’。
此外,秦始皇為了防止“子議父,臣議君”,還“除谥法”,并且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隻是可惜,他沒能如願,不過這套為了加強君主專制的律法,卻成為了後世封建王朝立法的典範。
秦統治者非常重視運用法律的手段,加強對社會關系的管控,甚至連日常的衣着都要求要能體現社會的等級關系。
那麼秦人的衣着是如何體現社會等級關系的呢?當我們穿越兩千多年的時光帶着這個疑問,看向秦統治者時,似乎聽見了他們驕傲的回答:以法律形式對衣着作出規定即可。
本篇筆者就從秦代的“衣布”說起,聊聊秦人是如何管理衣布行業的,進而說說秦律對衣着做出的規定。
虞夏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史記·平準書》
在古代,布,其實又不單單是布,因為它還是一種自然形态的貨币,正如上述《平準書》所述,虞夏時期的貨币,金有三種,此外錢、布、龜貝等也可以充當貨币使用。
所以,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貨币的形态是多種多樣的,而直到秦完成了大一統,在全國範圍内進行了統一貨币,這種情況各式各樣的貨币在市場上一起流通的情況才有改觀。
《史記·平準書》記載:及至秦,中一國之币為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币;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币,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就是說到了秦代黃金為上币,銅錢為下币,其它的珠玉等隻作為器物的裝飾或者寶藏,不能當做貨币使用。
古代的金币
不過盡管司馬遷在《史記》中,并未提到布在秦代還是不是貨币,但是根據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卻印證了布在秦代依然充當着貨币在流通,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布,都能進去流通市場充當貨币使用,秦代統治者對于可以充當貨币的布,是有着規定的。
想想也是,布具有容易損壞性,不似金屬那般堅固,如果對此沒有規定,大家都從上面剪下一塊,再去當貨币使用,豈不是會亂了套,那麼秦律是如何對此作出規定的呢?
《秦律十八種·金布律》記載:布袤八尺,福(通“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意思是可以流通的布規定的是長八尺,幅寬二尺五寸,并且布的質量不好,長寬不合标準的,是不得流通。
秦律對布的标準做出了規定,這還不能保證布能充當貨币,還得賦予它“價”,也就是要把它能真的和貨币對等起來,這就需要布和錢之間有個兌換标準,就像現在的不同國家的貨币要進行兌換,中間是彙率的。
而秦律中的《金布律》就對錢和布的兌換标準做了明确規定,即: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意思是十一錢可以折合一布,如出入錢來折合黃金或布,應按法律規定。
古代的織布機
那麼這個“出入錢”是什麼意思呢,栗勁的《秦律通論》一書對此有着解釋,即帶出秦境的銅錢,需要折算成黃金或者布,為何這樣規定呢。
筆者認為,當時的銅不僅僅可以鑄成錢,還可以鑄青銅器和武器,是極其重要的資源,此外,銅錢在各個諸侯國形狀大小也并不一緻,這就導緻了諸侯國之間的銅錢沒有兌換标準,而黃金和布卻在各諸侯國通用。
布充當貨币和黃金、錢相比,本身就不具備優勢,再加上布的易損壞性,這導緻了布在流通市場并不受歡迎,即使放在現在也是,十一錢可以折合一布,想必大多數人都會選擇要十一錢,而不是布,而這點秦統治者自然也能知曉。
不過為了保證布的正常流通,秦代制定了專門的律法用來強制推行布的流通,如《金布律》記載: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意思是說商人和管理府庫的官吏,不準對錢和布兩種貨币有所選擇,如果膽敢選擇錢或者布中的一種收取,而拒絕接受另一種,不僅商人有罪,而且還适用于連坐法,如果列伍長不告發這種行為或者官吏檢查不嚴,那麼這些人都有罪。
麻布
由此可見,由于秦代的“布”具有貨币的功能,這就導緻了衣布在秦時不單單隻是一種日常穿戴的尋常物品,還是很重要的财産,為此秦統治者不但加強了對衣布的管理,而且也加強了對衣布行業的控制,對此,筆者接着論述。
秦代對衣布行業的控制。今盜盜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秦簡《法律答問》
上文筆者已經提到,布在秦代是非常重要的财産,既然賦予了它經濟價值,自然會有關于偷盜布的違法行為出現,那麼秦統治者是如何對衣布進行管理的呢?
首當其沖的就是要打擊盜竊衣布的行為,正如上述《法律答問》記載,意思是盜竊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賣掉,買了布,然後被抓獲,是否應把衣服和布都給甲?應把買來的布和其它東西給甲,衣服不應給還。
影視中秦代君王
由此可見,在秦代盜竊衣布的案件應該是頻發案件,是引起了官府的高度重視的,不然也不會在《法律答問》中作為舉例列出。
此外,秦統治者還把沒收衣布作為懲處犯罪的最要措施,《法律答問》亦雲: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從這點我們也可以看出,衣器在秦代是犯了罪之後,必須要沒收的财産之一。
秦統治者對衣布的管理如此嚴格,那麼對衣布相關行業又是如何管控的呢,主要有三點:
桑麻是布的主要原料,在農業中也是重要的經濟作物,為了保證麻的産量,秦律對每畝地需要的麻的種子用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如秦簡《倉律》記載:種:稻、麻畝用二鬥大半鬥。
用來養蠶的桑樹
此外,秦律還對盜采桑葉的行為做出了處罰的規定,即:或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可(何)論?赀(徭)三旬,意思是說,偷采别人的桑葉,即便價值不足一錢,那也要被處罰服徭役三十天,足見秦統治者對于桑麻生産的重視。
秦簡《金布律》記載: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意思是傳車或大車的車輪,可修理其歪斜不正處繼續使用,皮革或織物制造的物品,壞了也可以互相修補,已經不能修理的,再加以處理,這也是秦統治者規範和節約衣布的使用的法律依據。
擁有一技之長的技術員工在什麼朝代都很吃香,在秦代制作衣服的技術人員,也很吃香,不過這種吃香,就導緻了秦統治者對她們的控制相當嚴苛。
為了保證衣物的制作和縫補,秦律規定了從事文繡女紅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準被贖身的,這點在秦簡《倉律》中有着明确地規定,即: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身。
古代女子織布圖
說到這,有些人就會認為,不就是做衣服嘛,這學學不就會了,有必要管控那麼嚴格嗎,其實有,因為秦代衣服的制作有很多講究,禦寒遮羞隻是基本要求,更高層次的要求,是要體現社會等級關系,這就導緻了秦統治者對民衆的衣着自然有着明确的規定。
秦代對衣着做出的規定。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之後,上層統治者為了維護和鞏固自身的權威而不遺餘力,作為人們日常穿戴的衣物,自然也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階級的烙印,而秦統治者對民衆的衣着穿戴也有着嚴格的規定。
秦代對于衣着的規定,其實也就是以布料材質的好壞來體現尊卑和貧富,而衣物又數衣絲最為尊貴,說白了,就是上層統治者穿衣絲、限制商人穿衣絲、下層民衆穿麻布衣、罪犯隻能穿赭衣。
商鞅變法時,秦國就制定了一套相當有特色的爵位制度,并且嚴格規定了每個爵位所能享受的“标準”,這其中就對田宅、臣妾和衣服有着明确而具體的規定。
出土的古代衣絲
秦簡《日書》記載:入七月七日乙酉,十一月丁酉材(裁)衣,終身衣絲……不卒歲必衣絲,這也就是說衣絲在秦代已經成為了王宮貴族的主要衣着原料,正是由于衣絲的華麗和昂貴,這導緻了隻有上層統治者才能穿得起衣絲,衣絲自然也成為了富貴和權勢的代名詞。
此外,商人也有錢,對他們來說也能買得起衣絲,但是秦代統治者是限制商人着衣絲的,如秦簡《法律答問》記載: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缦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意思是不準穿錦履,錦履是指用不同色彩的絲織鞋,鞋上有花紋的鞋,而用錦布做鞋幫,不算錦履,很顯然,筆者認為這裡雖然沒有明确指出誰不準穿錦履,但是應該是指的商人,因為下層的民衆根本穿不起錦履。
商鞅變法浮雕
從出土秦漢簡牍及相關文獻的記載,我們可以發現,在秦代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禀衣制度,即官府發放衣服,而可以領取衣服的人是喪失人生自由或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最底層民衆。
由于秦代嚴苛的律法和對民衆的殘酷剝削,導緻人民的勞役很重,這就導緻了這部分人在人口總數中占有相當一部分比例,而秦官府發放的衣服,主體就是“布”,也就是普通的麻布衣,畢竟好的衣布也不會給這群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從事低賤勞役的窮苦民衆穿。
不過這群人還不是最慘的,因為比他們地位更低的還有犯罪的囚犯,秦簡《司空律》記載: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人奴妾居贖赀責(債)于城旦,皆赤其衣,意思是公士以下的人以勞役抵罪而要服勞役的,不必穿紅色囚服,但如果是私家奴婢被用以抵債而服勞役要穿紅色囚服。
睡虎地秦簡(局部)
很顯然,這裡的“赤其衣”就是指的紅色的囚服,也就是指赭衣,後來這個赭衣也就成為了犯罪人員的專稱了,秦代統治者強迫囚犯穿赭衣,其實這也是用衣着體現社會等級關系的一種表現。
結束語:綜上所述,我們已經知曉,在秦代,布不僅是用來制作衣服,還充當着貨币在流通,這也導緻衣布成為了一種重要的财産,并且統治者為了加強專制,還以法律形式對衣着作出了具體規定,以此來體現社會等級關系。
而秦統治者對衣布以及相關行業的管理和控制,甚至把衣布認定為重要财産加以保護,這也并不是以從民衆的出發點作為考慮,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可以說,秦嚴苛而繁雜的律法,其實是統治者殘酷剝削民衆的一個手段。
對此,您怎麼看?
參考文獻:《史記》、《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倉律》、《法律答問》、《日書》、《司空律》、《秦律通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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