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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權行為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6-06-29 22:17:55

  近日,河南鄭州市的市民羅玲給本報編輯部寫信說,她在自己家将丈夫袁某與情婦孫某捉奸在床,用相機拍下了兩個人的裸照。沒想到,身為第三者的孫某近日卻向鄭州市婦聯遞交了《請求支援控訴書》,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羅玲的刑事責任”,被婦聯拒絕。孫某維護自己“權益”的舉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修改過程中,由這件事情所引發出來的一些問題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普遍關注。

  捉奸給婚姻法出的難題

  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權行為嗎?

  羅玲在給編輯部的信中稱:從1999年7月起,她就多次向其丈夫袁某的單位及有關部門反映他的外遇問題,但因為沒有确鑿的證據而未被理睬。同年12月17日淩晨1時許,她在兩個哥哥的陪同下回自己家取衣服,碰見袁某與其情婦孫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就當場進行了拍照,并随後打電話找來袁某單位的領導、110巡警及有關法官到現場證實。誰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孫某竟向鄭州市婦聯遞交了《請求支援控訴書》。孫某在控訴書中稱,被申請人羅玲“擅自闖入他人住室對申請人進行辱罵,并拍攝了申請人的裸體照片,四處傳播,從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故申請人欲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對此,羅玲說:“在我自家的卧室床上目睹了他倆的通奸證據,為向有關部門提供證據而拍攝現場照片,這也違法嗎?”

  針對羅玲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胡曉林女士。她認為羅玲的行為不違法。同時胡曉林覺得第三者孫某要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說法很荒唐。她說:“合法權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光彩的,孫某在羅玲家裡和其丈夫奸宿本身就不合法,被合法妻子抓住了,反告别人侵權,還要求受到法律的保護,于法于理都說不通。”她認為,隻要羅玲沒有拿着照片去四處傳播,主觀上不是故意诽謗、侮辱,就沒有侵犯孫某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吳曉芳的看法是:“孫某告羅玲私闖他人住宅的理由肯定不成立。羅玲是在她自己家裡捉到奸宿的孫某與自己丈夫的,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孫某的其他權益如名譽權等還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傳播的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隻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反之,如果羅玲拿着照片四處張貼、散發,孫某告她侵犯名譽權是成立的。”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齊麗華認為,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隻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羅玲捉奸拍照的行為來說,孫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權益,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麼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盡管羅玲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隻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說侵犯了孫某提的權益問題。

  對人們來說,這件事的道德評判似乎不成問題。連一些報紙的标題都用“第三者反咬一口”這種感情傾斜的強烈措辭。不過法律到底不是人情,這個“理直氣壯”的第三者所言是否有理有據,幾位法律界的人士給我們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捉奸引發的另一種侵權

  丈夫與别的女人通奸,被妻子撞見的尴尬場面在當今社會已不是什麼新聞和醜聞了。上述事例隻是一隻典型的麻雀。有的男人在外面包二奶、三奶,做妻子的很受傷,也很無奈。她們投訴無門。告到單位,人家說離了算了。告到有關部門,得到的答複是證據不足,不與理睬。這些受傷的婦女隻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雙”,或求助于私人偵探。但這是否會構成另一種侵權?如何看待捉奸現象?

  這是兩個真實的“捉奸”案例。據《羊城晚報》報道,1998年,河南省安陽市的劉女士懷疑自己的丈夫與一位姓付的小姐有奸情。一次,劉女士帶着幾個人,當場捉住了兩人通奸的事實。憤怒中的劉女士用剪刀剪掉了付小姐的頭發,并将赤身裸體的付小姐與自己丈夫反綁在一起。劉女士以為這次是鐵證如山,便打110報了警。但事情的發展與劉女士的初衷完全相悖。經鑒定,劉女士丈夫與付小姐的傷已構成輕微傷。1998年9月6日,安陽市公安部門依法對劉女士刑事拘留。不久,該市的檢察機關又以侮辱罪,對捉奸的劉女士提起公訴。

  一個專門向委托人提供秘密調查服務的私人偵探隊伍1999年底出現在成都的大街小巷。當地的記者跟随私人偵探去偵查一位不忠丈夫越軌行為的證據。委托人是其妻子。他們爬上樓頂,向對面樓的屋裡觀望,屋内出現了其妻最不願意看到的一幕。事後,當地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私人偵探的這些行為,侵犯了被偵查對象的合法權益,即隐私權及名譽權等,弄不好,他們還會成為被告。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律師劉巍說:“自己丈夫與别人通奸确實有悖于社會公德,應受到譴責,但作為妻子必須遵循正确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決不能‘以毒攻毒’。否則,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護,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變為‘加害人’,弄不好,還會引發另外一種侵權。”對于用捉奸來取證的做法,她覺得不可取。這位專職代理離婚案件的律師認為,捉奸費時費力,并且給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壓力,易引發沖突,激化矛盾,有傷社會風化。另外,有些捉奸者的目的不是取證,而是為了報複。

  最高人民法院的吳曉芳法官則不贊成私人偵探和捉奸,她覺得這樣做的負面效應很大,有可能重蹈“文革”期間沒有私人空間、個人隐私、随意侵犯人權的覆轍,給社會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民法專家何山對捉奸現象的看法則與她們大相徑庭。他說:“這個第三者是惡人先告狀。實際上是她破壞了别人的家庭,被逮了個正着。妻子捉奸無可非議。夫妻間互有忠貞的義務,其表現為性的專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權利制止這種行為和獲取證據。因此,有過錯的是通奸者,而不是捉奸人。”他認為通奸行為有傷社會風化,作為妻子,應該勇敢地站出來與第三者鬥争,尋求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維護社會穩定,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者應承擔法律責任,夫妻雙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給無過錯方經濟賠償。 聽了何山老師的話,看了上述案例,回過頭來再想,如果把對第三者的懲罰條款和過錯賠償制度寫進未來的婚姻法中,那将會出現什麼樣的問題呢? 羅玲在給編輯部的信中寫道,她捉奸拍照的目的是為了取證。當時,她正在法院起訴與袁某離婚,法院看到了她提供的證據後,認定他們夫妻的感情破裂,遂下達了離婚判決。但羅玲則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公,在财産分配上沒有體現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

  目前,《婚姻法》正在醞釀修改,傳聞有懲罰第三者的條款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怎麼知道有過錯?誰負責取證?是公民自己嗎?過錯賠償條款是否會導緻捉奸成風?對這些問題兩種觀點針鋒相對,各有各的理。 修改《婚姻家庭法》專家試拟稿起草組召集人楊大文教授告訴記者:“懲罰第三者是部分已婚婦女特别是中年婦女的呼聲,但這在立法中是不會被采納的。目前,該法的試拟稿已經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律不會專門對第三者而引起的婚外戀行為規定懲罰條款。這個問題确實有人提出來,我想這次修改是不可能涉及這些内容的,法律有它該管的領域。”對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設立,楊大文的看法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而造成的婚姻破裂,離婚時可以請求過錯賠償。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交給受害方,是合适的”。

  那麼,婚姻中的“過錯”該如何理解?楊大文說:“對這個問題目前的法律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釋。我們現在說的過錯是重大過錯,如重婚、丈夫包二奶、養情婦等行為,這些做法從法律角度看因果關系非常明顯,也确實給配偶帶來了精神上的傷害。有的夫妻生活了十幾年了,離婚時很難說一個人有過錯,而另一個人一點都沒有過錯。确認過錯方有難度,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這個問題。但其基本思路應該是一方過錯大于另一方的過錯加上客觀因素之和。即兩個人錯誤的懸殊較大,大的一方為過錯方。” 楊大文教授承認,對過錯方的認定,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如取證問題等。但他覺得取證問題不是立法所能解決的,任何領域的立法均是如此。立法隻能規定一些搜集證據、判斷證據的規則。他透露,關于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已被列入婚姻法修改的試拟稿中,但最後是否被立法部門采納還是未知數。

  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胡曉林認為,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實施,不會造成捉奸成風。剛開始可能會多一些,但不是必然結果。現在的婚姻法沒有這個條款,可捉奸現象也同樣存在。至于取證肯定是當事人自己去取,而取證難問題,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都存在。不能因為這個問題,法律就不做規定。用法律制度來保護無過錯方,使其有法可依,投訴有門。既保障了有過錯方的權利,又使無過錯方在經濟上得到了賠償。同時也告訴人們,法律提倡什麼,保護什麼,反對什麼。我國婚姻法的核心是一夫一妻制,這意味着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不能随心所欲,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這是符合法律理論和精神的。建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将對重婚和非法姘居的行為有遏制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吳曉芳則持另一種觀點。她不主張設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理由是一些當事人可能因為舉證困難而難以執行,并且導緻夫妻矛盾激化,捉奸之風盛行。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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