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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3人死亡事故類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9:27:00

央視網消息:7月13日,備受輿論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緻死案”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2017年3月26日,旅客楊某擅自躍入站台軌道線路,在橫穿軌道時不幸被火車擠壓身亡。事後,楊某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鐵路部門賠償。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判法官衣碩朋:“二原告認為,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兩被告未在站台設置圍牆栅欄或加裝屏蔽門,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義務,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鐵路3人死亡事故類型(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緻死案一審宣判)1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15時43分,D3026次列車駛入車站21站台時,不持有當日這次列車車票的楊某,突然由22站台躍下橫穿軌道線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也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此時楊某橫穿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爬上站台,被列車擠壓緻死。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判法官衣碩朋:“站台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情況屬于突發事件,車站作為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無論安排多少人員在站台巡查,也無法杜絕類似本案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地面有警示标識,站台有廣播提示,站台側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和警示義務。”

鐵路3人死亡事故類型(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緻死案一審宣判)2

經調查,楊某躍下站台橫穿線路時,距離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将400噸重時速30餘公裡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後,車站工作人員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并無不當。死者楊某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交換和質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判法官衣碩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全體起立),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2011元由兩原告負擔。”

據了解,兩原告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内,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目前,兩原告還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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