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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讓妻子借種生子後拒絕撫養孩子并要離婚作者:佚名文章來源:不詳點擊數:更新時間:2006-12-179:07:49
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丈夫悔約拒養離婚判賠2.5萬精神損失
●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的丈夫在孩子出生後拒絕撫養并提出離婚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男方無撫養義務但要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2.5萬
時報訊(記者魏麗娜通訊員汪次安)一名沒有生育能力的韶關男子求子心切,在許下“女方無論用任何方法懷孕生子,都将視如己出并承擔撫養義務”的諾言後,與妻子簽訂荒唐的《夫妻結合協議》實行“借種生子”。但是,瓜熟蒂落孩子出生後,他卻不認賬了,既不養孩子也不要老婆。日前,韶關市中院終審判決此案,認為“借種生子”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男方對非親生女嬰沒有撫養義務,但支持了女方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夫妻簽訂借種生子協議
韶關樂昌市居民李軍(化名)與姚麗(化名)在1998年12月結婚,婚後姚麗一直沒能懷孕生子。二人尋醫訪藥,最後确診李軍患有無精症。2000年4月夫妻倆收養一名女孩後,李軍還想再要一個孩子。于是,一個荒唐的“借種生子”計劃産生了。為防止男方事後不認賬,夫妻倆于2002年6月簽訂了一份《夫妻結合協議》,并寫明憑此據今後如有異議可上法院打官司。
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
協議書簽訂後,李軍馬上着手安排姚麗與某男同居。在其精心安排下,“借種生子”一事進展順利。2004年7月29日姚麗産下一名女嬰,姚麗、李軍及家人為這個孩子的出生還擺了酒席慶賀。誰知不久,李軍卻不願意出撫養費了,夫妻二人為借種所生之女的撫養問題産生矛盾。
2005年,李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上,經法院查實二人年僅一歲的女兒确系姚麗與他人同居所生。姚麗反訴稱李軍誘導自己與他人同居借種生子,并簽有合同,李軍的所作所為給自己精神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各個方面産生極大傷害,因此,要求李軍賠償5萬元精神損害費,但随後姚麗又放棄該反訴請求。
2005年10月10日,樂昌法院判決準予姚麗與李軍離婚,确定“借種生子”不受法律保護。一歲女兒随姚麗生活,由姚麗承擔撫養義務。李軍沒有撫養義務,不再支付撫養費。
離婚妻子獲賠精神損失
2006年5月姚麗再上樂昌法院,重提索賠精神損失費5萬元。法院判決李軍一次性賠償姚麗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李軍不服此判決上訴。
韶關中院經審理認為,李軍與姚麗原是夫妻,雖然李軍沒有生育能力,但雙方仍可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子女組成完滿家庭,然而李軍卻與姚麗私下簽訂《夫妻結合協議》決定“借種生子”。李軍的書面承諾實質上是利用了姚麗想維護家庭、婚姻的心理,慫恿、誘使、暗示姚麗采取錯誤方式懷孕。得到書面承諾後,姚麗采用借種生子的方式産下女嬰,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
但是,姚麗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明知“借種生子”的事情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還要做,導緻現在的後果,其本身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沒有完全支持姚麗的訴訟請求,酌情判決李軍賠償2.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适當的。
借種生子協議
“丈夫李軍,妻子姚麗,因李軍先天不能生育,為使有一個完整和諧的家,雙方現共同達成一緻協議。
一、女方無論用任何方法懷孕并生産一小孩,男方願接受這一事實,并視如己出,并承擔一切責任和義務,男、女雙方今後無論在發生任何情況下,都應盡力為維護這個家庭的健康存在而不遺餘力;二、協議書出台前男女雙方已收養的女孩,雙方都願意視其為自己的親生女兒,并承擔一切責任和義務;三、協議隻在夫妻雙方發生效果與其他人無關。”(原文)(《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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