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文明城市交通整治
除了要糾正路口的不文明行為
對于違法停車的整治也刻不容緩
隻要你違停了
蜀黍就會嚴查
因為……蜀黍的技能升級了
技能一:
違停必拖。
技能二:
巡查抓拍。
技能三:
現場執法(貼告知單)
違法停車,不僅會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還容易引發交通事故。自創文工作啟動以來,安康漢濱交警在做好日常的道路交通保暢工作基礎上,組建執法小分隊進一步加大對車輛違法停車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駕駛人不在現場或拒絕駛離嚴重影響交通的違停車輛實施拖移并處罰。
今天我們就曝光一批違停車輛
快來看看有沒有你認識的“熟車”
法律對機動車停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内,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安康交警提示
當前交警部門正在開展創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請廣大車主一定停放好您的愛車,不要“任性”停車,做一個文明守法的駕駛人,規範停車,方便你我他!
供稿:漢濱大隊 | 編輯:劉德東
審核:邱紅梅 | 簽發:蔡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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