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曆史上,唐代在經濟、政治、文學藝術等諸多方面均達到了鼎盛時期。伴随經濟上的迅猛發展,人們的思想意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唐代女性普遍在情愛、婚姻及兩性關系上較為開放。
唐代時,雖然禮教和法律條文對男女婚姻之事亦要求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雖然自魏晉以來的講求門第和以财币論婚姻的影響尚存在,但唐代女性主動、勇敢地追求愛情,自由婚嫁之事終究是較之其他朝代為多。
當時女子自由戀愛、結合之事不僅在平民中較為常見,就是在上層社會也時有出現,有些父母甚至允許女兒自己擇婿。數量衆多的頌揚愛情的詩篇和傳奇故事亦正是這種社會現實的反映。
唐代在婚姻方面還有兩個突出的特點,它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當時女子在家庭中和社會上地位是較高的。二是唐代時期各民族之間通婚的婚事較多。唐代法律上允許夫妻協商離婚,離婚女子亦可再嫁,這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唐代無疑是進步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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