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強制婚姻的方式叫“會婚”,《周禮》有言:“掌萬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違者掌管萬民婚事的媒氏們就要強制執行。”《周禮・地官・媒氏》還記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男女婚戀,官方下達文件規定,為祭祀社稷的日子,沒有性伴侶的年輕男生女生自由交往,“奔淫不禁”,違者還罰之。
如果多生育還會有獎勵,《國語・越語》上載越王勾踐兵敗後居會稽之山,卧薪嘗膽,欲速報吳雪恥,可是“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罰”。為了鼓勵多生育,當時還規定,二壺酒,一犬;生女子,兩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母;生二人,公與之饩。
當時的統治者為什麼如此熱衷于做紅娘,如此積極地倡導和鼓勵多婚多育呢?多婚多育,便可增加勞動力,加快生産力的發展,還可補充兵源,兵力強壯了,才可征服其他的國家,讓自己實力更雄厚。
到唐代時,出現了試婚風俗,有了現存最早的試婚契約《優先婚前同居書》。據敦煌遺留的文獻了解到,當時敦煌地區的唐人有試婚的風俗。斯六九六五卷子,《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标為“斷片”,“斷片”原文被忽略而未錄出,其實在那斷片上通過微縮膠卷還能看見這卷殘文的标題:《優先婚前同居書》。《優先婚前同居書》是男女雙方在正式婚配前實行試婚而同居時的一種文字協議。
《下女夫詞》中說到一件事,說一個少女在對男方中意後表示:“立客難發遣,展褥鋪錦床。請君下馬來,模模便相量。”“展褥鋪錦床”,為當時的婚俗之一。意思說的是女方對男方中意了,就要為新房起床、設帳,以便夫妻共同生活,即準備同居。于是請男方下馬來“相量”,雙方拟定《優先婚前同居書》。
《優先婚前同居書》具體内容雖然無法可考,但從西域在中古時代流傳的試婚風俗中,可以尋得一些當時敦煌唐人試婚的風俗。
例如《晉書・大宛傳》雲“其俗娶婦先以金同心指環為聘,又以三婢試之,不男者絕婚。”說的是男女先訂下婚約,女方再以三個女奴來試婚,如果發現男方性功能有問題的話可以絕婚。大宛是古西域三十六城國之一,北通康居,西南鄰大月氏,盛産名馬,而大月氏這一城國則在敦煌與祁連山之間,不能否認這些地區對敦煌唐人絲毫沒影響。
所以說,古代其實一點不比今人保守,當然當時的試婚與當今的未婚同居現象不能等同起來,但也不是我們想象中那般禮教深嚴。現今未婚同居是見怪不怪了,第四次單身潮的肆虐,不知道将來是不是也會仿照古代頒布一條條例,規定大齡男女青年必須在多少歲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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