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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6 23:14:09

  一名21歲的北京女孩兒,在與網友共度了“浪漫之夜”後,将自己陷入了無比尴尬的境地。

  2002年年初,以“新新人類”自居的21歲的阿芳在網上結識了王某。在漸行漸近的聊天中,兩人很自然地談到了“性”。于是一次聊天中,雙方達成一緻意見。

  一切事情都按他們的約定進行了,王某來到阿芳家,盡管第一次見面,還不熟悉的兩人還是毫不猶豫地發生了性關系。幾天後,同樣的行為又在王某家發生了一次。此後,兩人便斷了聯系。

  半年過去了,今年7月初,阿芳意外地接到王某的電話,王某要求再次發生性行為。因為時過境遷,阿芳拒絕了。不死心的王某多次給阿芳打電話、發短信,見沒有效果,王某開始使用污辱性語言。不堪騷擾的阿芳隻好找自己的一位男同學幫忙,讓他以自己男朋友的身份找王某“談判”。阿芳的男同學告訴王某不要再糾纏阿芳,并提出可以給王某一筆錢來解決問題。

  當王某同意面談此事時,阿芳以王某敲詐勒索到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報了案。當王某在約定地點等候時,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及時趕到将其抓獲。

  在派出所,王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否認要錢的意圖,隻說要見阿芳是想“奉勸她不要再放蕩下去”。盡管敲詐罪名沒有成立,但王某因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行為屬于流氓滋擾婦女,受到了必要的懲罰和教育。

  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陳炬,是阿芳一案的辦案民警。他告訴記者,在辦案過程中,他們并沒有對阿芳進行批評教育。因為阿芳在本案中是受害者,他們應該予以保護。何況現在的網絡發展迅猛,“一夜情”的事情司空見慣,作為執法人員,他們沒有具體的政策來管理該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指出:法律沒辦法對“一夜情”進行規範,目前的婚姻法中也沒辦法規範。過去刑法中曾有流氓罪,但那必須要許多人在一起有流氓行為才可以算是,所以“一夜情”不屬于流氓罪。現在法律中廢除了流氓罪,隻剩下其中的兩條,一是組織淫穢表演,一是聚衆淫亂,隻有這兩種情況才處理,沒有适合“一夜情”的罪名。

  在采訪中,“一夜情”的追逐者們都是理直氣壯,聲明“我們沒犯法,你情我願,與他人無關”。畢夜就一再強調,在自己的所有“豔遇”中,始終與金錢無關,因此,他根據自己的法律常識判斷自己沒有違法,“警察看到了也沒證據證明違法”。

  陳警官承認,畢夜們确實沒有違法。因為“一夜情”與賣淫嫖娼不同,賣淫嫖娼是錢與性的交易,而“一夜情”不是。賣淫嫖娼也不屬于犯罪,而是屬于治安管理。因此,有關政府部門對“一夜情”的存在沒有任何幹預措施。

  “一夜情”倡導者們對賣淫嫖娼很反感,畢夜在接受采訪時對記者說,找妓女是胡鬧,他從來不找,這是原則問題。妓女是為了錢,怎麼會給他快樂?不用去嘗試,想想就夠了。自己的這種生活不叫婚外戀,更不是賣淫嫖娼,這就是“一夜情”。

  過客認為,“一夜情”的好處就在于它不同于婚姻,不必有承諾和承擔責任;另外,它不同于賣淫嫖娼,賣淫嫖娼會觸犯我國治安處罰條例,也有得病的危險。再者說,人總有寂寞的時候,好像遇到同樣有需要的人,互相慰藉一下,這之間你情我願,既沒有錢的交易,也不違法,沒有什麼不妥的。

  盡管僅是個人私生活,但“一夜情”還是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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