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在某公司上班。一天,楊某用公司電腦投遞了一份求職簡曆,但卻被老闆通過職場監控軟件發現了。于是,公司決定“先發制人”,以此為由開除了楊某。楊某認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到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那麼,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會支持楊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公司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安裝監控是合法的。工作區域或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屬于個人隐私範圍,同時法律規定互聯網接入單位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措施,可以記錄并留存用戶使用的互聯網網絡地址,記錄、跟蹤網絡運行狀态,監測、記錄網絡安全事件等。
本案中,最終勞動仲裁委沒有支持楊某的訴求。
法條鍊接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第八條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記錄并留存用戶注冊信息;
(二)使用内部網絡地址與互聯網網絡地址轉換方式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能夠記錄并留存用戶使用的互聯網網絡地址和内部網絡地址對應關系;
(三)記錄、跟蹤網絡運行狀态,監測、記錄網絡安全事件等安全審計功能。
律師提示
面對職場監控,企業認為“全方位看穿員工”有利于強化管理,員工則認為隐私被侵犯。而隐私權是個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司法實踐中,如果企業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工作時間不許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則不屬侵犯個人隐私權;若在非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對員工進行搜身、物品搜查、私人手機監聽、私人手機定位等則是違法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