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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床車允許上路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0 22:26:07

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範

一、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輕型貨車車輛結構配置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1.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4 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 7.00in(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公制);後輪采用單胎的,後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265mm(公制)。

2.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于2.5L(冷藏車不大于3.0L)。

3.貨廂内部寬度:不大于2100mm(自卸式貨車不大于1800mm)。

(二)輕型貨車(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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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表中總質量、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闆質量;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人計算。

2.随車起重運輸車、平闆貨車、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闆式貨車要求執行。

3.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對于随車起重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應計入車輛整備質量。

4.廂式貨車不包含危險貨物運輸車及由多用途貨車改裝的廂式貨車;倉栅式貨車包括倉栅結構的養蜂車、畜禽車、桶裝垃圾車等運輸類汽車。

(三)總質量超過 3500kg 的倉栅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應采用多層倉栅式結構(貨廂底闆至倉栅頂部最大距離小于或等于 1500mm 除外);層闆(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闆平行,物理上将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四)自卸式貨車後輪應采用單胎結構,車輛總長度應小于等于 5000mm。

(五)除自卸式貨車外,普通欄闆式、廂式、倉栅式、平闆式貨車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車底盤。

二、小微型載客汽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車輛駕駛員之後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

(二)小微型載客汽車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

(三)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 700mm。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 400mm 核定 1 人,具體為: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 且小于 1200mm 時核定2 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 1600mm)時核定 3 人。對既可分離、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根據産品使用說明書的标注,選擇一種座椅狀态進行測量。

(四)車輛的最後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若最後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内部空間的長條座椅,則座椅最右側與乘客區右側面(沿車輛前進方向)的橫向距離,對面包車及車輛寬度小于或等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 450mm,對車輛寬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 550mm。

(五)車輛的最後一排座椅若設置為可折疊/翻轉座椅,應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後整體向前(或向後)翻轉的形式;但若按倒數第二排座椅測量時行李區的縱向長度仍小于或等于車長的 30%,最後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後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數第二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測量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時,将倒數第二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範圍的中間位置。

(六)車輛僅設置兩排座椅時,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墊)上。

(七)車輛設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時,除最後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車而特别設計的結構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墊)上。

(八)車輛設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縱向位置可以調節,則第二排座椅的調節範圍應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第二排配備豪華座椅(至少配備有腳托、腿托及座椅俯仰調節等功能)則第二排座椅的調節範圍可小于或等于900mm;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後的座椅調節範圍應小于或等于400mm。如果按倒數第二排座椅測量時行李區的縱向長度仍小于或等于車長的30%,最後一排座椅的調節範圍不受限制。

(九)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後的座椅,座間距應小于或等于1300mm。測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間距時,第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将第一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範圍的中間位置。

(十)車輛行李區(車輛車廂内若設有儲物櫃,應計入行李區範圍測量)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總車長的30%,其中總長度大于等于 5000mm 的車輛行李區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1500mm。

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測量要求:

1.最後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不可以調節的,座椅應處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後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可以調節的,應将座椅調節到可調節範圍的中間位置(若此時與倒數第二排的座間距不足 600mm,則應調節到座間距為600mm的位置),座椅靠背處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數第二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應将倒數第二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範圍的中間位置進行測量。

2.在三個位置(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與行李區地闆的交線,以及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區橫向寬度後的兩個平面與行李區地闆的交線),分别測量最後一排座椅的座墊最後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後端,取兩者中較後的位置)與行李區最後方(應考慮後背門關閉的狀态,但不考慮後背門内側的儲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縱向距離。

3.取三個縱向距離的算數平均值作為行李區的縱向長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處或其右側平移25%行李區橫向寬度的縱向平面處無法測得數值,則取其餘兩個位置測得的數值的算數平均值)。

(十一)乘客座椅汽車安全帶的固定點應合理,正常使用時,肩帶應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應導緻安全帶卷帶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車通道、影響其他乘客的上下車。乘客的上下車通道不包括停車時需臨時移動、折疊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車的情形。

(十二)小微型面包車還應滿足《關于加強小微型面包車、摩托車生産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14〕453号)相關要求。

三、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廂式結構。

(二)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平闆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最大托舉質量與平闆最大裝載質量之和)應大于等于 1500kg。

四、名詞解釋 本安全技術規範中下述名詞的适用範圍:

(一)輕型貨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也不包括多用途貨車、封閉式貨車、專用作業車,以及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封閉式貨車改裝的專用汽車。

(二)小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頂外覆蓋件(覆蓋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車頂結構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線等車頂結構件上的附件)最大離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50mm,車長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 人,單層地闆,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不包括轎車、運動型乘用車(SUV)、越野乘用車、旅居車、專用校車及其他專用客車(如:駕駛區與乘客區設有功能性隔斷、布置旅行桌等設施的商務用載客汽車)。

(三)自卸式貨車,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欄闆式輕型貨車,包含自卸式垃圾車、渣土運輸車、随車起重運輸車等具備自卸功能的欄闆式運輸類産品。

(四)面包車,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闆,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後軸之間的布置形式,無論與缸體相連的發動機進氣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軸之上;純電動汽車與燃料電池電動汽車除外),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五)載質量利用系數,指車輛最大允許裝載質量與車輛整備質量的比值,反映車輛質量利用的優劣。

計算公式為:載質量利用系數=(額定載質量 駕駛室乘員質量)/整備質量,計算結果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不圓整)。

(六)拖拽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 4500kg,具備托臂機構,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

(七)平闆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 4500kg,具備可移動平闆、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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