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區分“主張”與“舉證”的關鍵點在于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源,隻有對自己的主張提出新的信息源加以證明的,才構成“舉證”。
古羅馬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諺語“誰主張、誰舉證”,這句話的含義是,在人類社會當中有一種自然狀态,誰想改變這個自然狀态,認為出現了自然狀态的例外,就要對這種主張承擔證明責任。
“舉證”不能僅僅“說”了就是證據,而必須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所“說”的内容,這種“說法”隻能是一種主張,而不是“舉證”。
以合同糾紛中,對受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的舉證為例進行詳細說明如下:
合同文本系書證,如果其載體已經證明為真實,則其所載信息一般也就可以推定為真實,要想改變這種自然狀态,就必須由主張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這個過程中,“簽字”本身就是一種證據,而且是書證,反映了一種既成的事實狀态。而另一方如果主張簽字不真實,就是要否定這個證據,但這種否定其實隻是一種主張。所以,他就應當舉證來支持這種主張,否則,這種主張就不能成立。這裡就産生了“主張”與“舉證”間的區别問題。
通常,一份合同,如果載體是真實的,就應推定其内容也是真實的,如果對方主張合同是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就必須舉證,但不能僅憑口頭主張,而必須拿出别的信息來源的證據。
比如,他可以拿出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錄音,裡邊錄有對方所說的“不簽我就讓你家破人亡”這樣的語言,此時,錄音就構成舉證,而不再是一個簡單的主張,因為他提供了一個新的信息源,且這個信息源并非來自主張者,而是來自另外一方,因此可以作為證據采納。
再如,他還可以提供當時在場的證人,證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方确實對其進行過脅迫、欺詐,這個證人也是新的獨立的信息源,是主張者之外的信息源,因此也構成舉證。
區分“主張”與“舉證”的關鍵點在于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源,隻有對自己的主張提出新的信息源加以證明的,才構成“舉證”。以自己的陳述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并不是“舉證”,必須再引出第三方的信息源來支持該主張,這個引出第三方信息源的過程,才能稱之為“舉證”。
更多觀點:“刑辯人在路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