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遲延履行利息是否适用執行時效

遲延履行利息是否适用執行時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19:41:36

遲延履行利息是否适用執行時效(執行程序中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1

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範圍内的事情的權利

—— 西塞羅

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作為遲延履行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其對于懲戒惡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實務中對于遲延履行制度理解并不統一,加之法律不夠明确,導緻實踐中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計算基數、截止時間等存在争議。

本期,我們選取了一則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們将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案情簡介

一、北郊鄉政府對所屬的集體企業建工總公司進行整體改制,以該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資産實行公開競标有償轉讓,競标人侯福堂中标。随後,雙方簽訂了企業有償轉讓合同,合同價款為452萬。

二、合同簽訂當日,侯福堂将購買款項交于北郊鄉政府,北郊鄉政府也将公司的部分财産做了移交。但因北郊鄉政府移交的債權不完整,緻使侯福堂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外,轉讓給侯福堂的部分房屋屬租地建廠,并未取得房産證。

三、後侯福堂以北郊鄉政府違約為由起訴,法院審理判令北郊鄉政府以未移交的賬冊和記賬憑證記載983704.64元為标準,賠償侯福堂損失。因北郊鄉政府未按期足額履行給付義務,侯福堂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中雙方就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等産生争議。

四、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加倍債務利息應僅以金錢債務即本金作為計算基數,本案判決中明确北郊鄉政府移交的賬冊等若達不到983704.64元,差額部分确定為金錢債務,故,本案加倍利息應以差額部分作為計算基數。

核心觀點

在法院執行中,對于被申請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計算,應排除生效判決所确定的由被申請人承擔的一般債務利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僅以申請人起訴時的債務本金作為計算基數。

實務分析

根據《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可知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債務利息兩部分。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雖然《解釋》做了相對明确的規定,即以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為計算基數,但司法實務中對于該基數具體包含哪些内容仍存争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加倍債務利息的計算以債務本金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前的一般債務利息之和作為計算基數。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的“債務”,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為是個整體概念,既包括法律文書所确認債務本金又包括履行期限屆滿前所産生的利息。因此,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産生的一般債務利息應與債務本金一并作為加倍債務利息的基數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加倍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不僅包含原債務本金和利息,還應當包括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等。《解釋》規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為“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而執行費用等亦是生效法律文書明确認定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同時,結合立法本意,加倍利息的設置具有懲戒性,也帶有對債權人的救濟性和補償性,若對執行費等相關法律費用均計算加倍利息,更能體現實質公平。故理應将前述費用均作為加倍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加倍債務利息僅以債務本金為計算基數。一般債務利息不同于加倍利息,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均有不同,在确定加倍利息的計算基數時不宜把一般債務利息計算在内。訴訟費等系因程序性事項而産生,非屬金錢債務範疇,執行法院在确定加倍利息的計算基數時亦不應包含該類别費用。

本文更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多數案件的一般債務利息在遲延履行期間内仍就計算,由于計算遲延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已經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的懲罰應當适度,若計算基數再包括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将會導緻計算結果過高,不符合平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要求。

律師建議

首先,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應在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債務範圍内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以防止因逾期履行等導緻所負債務增加。其次,在簽訂合同時,建議合同雙方對還款順序、償還方式、時間等進行詳細約定,以避免後續合同履行過程中産生争議和不必要的糾紛。最後,遲延履行部分加倍利息計算公式為: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本金未給付部分×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類案參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黃經邦、廖健雄不當得利糾紛[(2019)最高法執監494号]一案中認為,複利俗稱“利滾利”,是對利息再計算利息,屬于利息計算的一種特殊情形。為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避免債務因計算複利而快速膨脹,一般僅在當事人有特别約定或存在行業規定、商業習慣時,才允許計算複利。司法實踐中,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複利,但如當事人特别約定計算複利且該複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本案中,執行依據中載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孳息,未特别要求按照複利計算孳息。故申請執行人黃經邦要求計算複利,欠缺法律依據,與司法實踐相悖,不予支持。因黃經邦計算複利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其要求被執行人支付按照複利計算的孳息在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加倍債務利息的主張亦不成立。

案例二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高美建、林傳祯股權轉讓糾紛[(2018)閩執複62号]一案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之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為原本之債,并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确定了數額的利息,也不包括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等。本案中,因高美建已全額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即原本之債已經清償完畢,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也就不再存在。(2016)榕仲裁字第195号裁決所确定高美建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期間利息1338206.8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599127.95元,均為一般債務利息,不能作為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故本案無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可執行。複議申請人高美建的複議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劉婧、王昊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2016)滬執複3号]一案中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是否作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計算基數。結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本案中,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計算基數應包括原本之債和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2014年8月1日起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計算應按照《解釋》規定執行,基數不應包含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即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一中院在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計算基數中未将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2008年5月28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間的債務利息作為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予以計算,不符合上述有關規定,應予糾正。申請複議人主張該期間的債務利息應作為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予以計算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對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基數計算亦包含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條鍊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零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