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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适用房的申請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6 10:41:48

  上海經濟适用房的申請條件

  上海經濟适用房的申請條件

  上海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現在很多符合條件的買房都會去申請經濟适用房,同時符合下列标準的上海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适房:

  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财産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産标準按前述标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财産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内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标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适房。

  對申請購買經适房的,按照下列标準供應: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4、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複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标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上海經濟适用房買賣政策

  上海經濟适用房的買賣政策有哪些具體條款?以下為上海經濟适用房的買賣政策。上海市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中對于上海經濟适用房買賣轉讓有以下規定:

  1、取得房地産權證未滿5年,經濟适用住房的房地産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該經濟适用住房應當由原批準購買該經濟适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2、取得房地産權證未滿5年,但确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房地産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緻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經濟适用住房的房地産權利人擁有有限産權,其産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在《經濟适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并在房地産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

  4、經濟适用住房的房地産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經濟适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适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5、取得房地産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房地産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緻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并征詢原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确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産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适用住房向他人轉讓後,轉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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