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火山灰質混合材的礦渣矽酸鹽水泥還應标上“摻火山灰”的字樣。為了便于識别和使用,我國水泥标準規定,包裝袋兩側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标号,礦渣矽酸鹽水泥包裝袋側面印字采用綠色印刷,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
一、礦渣矽酸鹽水泥
凡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粒化高爐礦渣、适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礦渣矽酸鹽水泥(簡稱礦渣水泥),代号P·S。水泥中粒化高爐礦渣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70%。允許用石灰石、窯灰、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中的一種材料代替礦渣,代替數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8%,替代後水泥中粒化高爐礦渣不得少于20%。
凡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簡稱火山灰水泥),代号P·P。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50%。
二、材料要求
1.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GB5483的規定。
工業副産石膏:工業生産中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副産品。采用工業副産石膏時,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2.粒化高爐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粉煤灰符合GB203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2847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B1596的粉煤灰。
3.石灰石
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4.窯灰
應符合ZBQ的規定。
三、技術要求
1.氧化鎂
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注: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為5.0% ̄6.0%時,如礦渣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于40%或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于30%,制成的水泥可不作壓蒸試驗。
2.三氧化硫
礦渣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4.0%。
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中三氧化硫不得超過3.5%。
3.細度
80μm方孔篩篩餘不得超過10.0%。
4.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5.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強度
水泥标号按規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
7.水泥中堿含量
按Na2O 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堿含量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四、檢驗規則
1.編号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标号編号和取樣。袋樣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别進行編号和取樣。
每一編号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号按水泥廠年生産能力規定。
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編号;
60萬噸以上-120萬噸,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号;
30萬噸上-6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号;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号;
4-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号;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三天産量為一編号。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号噸數時,允許該編号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2.出廠檢驗及留樣
每一編号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标準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一份從水泥發出日起密封保管三個月,供作仲裁檢驗時使用。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标準的技術要求。
3.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标号,其餘品質應符合标準有關要求。
4.廢品與不合格品
(1)廢品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标準規定均為廢品。
(2)不合格品
凡細度、終凝時間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标準規定或混合材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于商品标号規定的指标時稱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标志中水泥品種、标号、工廠名稱
和出廠編号不全的也屬于不合格品。
5.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内容應包括本标準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産。熟料中氧化鎂含量又水泥廠最近一個月生産控制的檢測數據平均值填報。
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d内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内補報。
6.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後三個月内,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号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檢驗時,生産廠應在收到用戶要求後七天之内會同用戶在現場共同樣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産廠在規定
時間内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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