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高院
業主想在租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物業不願予以支持 引發紛争
法院判決支持業主訴求後
物業卻仍不願予以配合
判後如何執行?
怎樣将一紙判決化作切實的行動?
案情簡介
業主小張想要在小區租用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但被物業以影響小區安全為由拒絕。
小張向栖霞區法院起訴并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協助原告小張辦理或提供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相關事宜。
後因被告未能主動履行義務,小張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栖霞法院執行局接到案件後,立即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物業公司協助安裝充電樁。但物業公司與小區車位産權方互相推诿,拒不履行。
承辦人遂向被執行人物業公司發送《預罰款通知書》,要求其與産權方區分責任,不得互相推诿,15天内必須拿出協助方案,否則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
法院組織案涉小區車位産權方、物業公司、業主三方座談,就安裝充電樁事宜進行溝通協調,釋法說理。根據《南京市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方,有義務協助業主安裝充電樁,無正當合法理由,不得進行阻攔。
最終,小區車位産權方與管理方物業公司對法院的執行行為無異議,均表示願意協助業主安裝充電樁,并承諾盡快建設地面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進行集中管理。
物業公司簽署同意建設充電樁申請書後,業主終于成功安裝。

承辦人還向該物業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書,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當之處,建議對消防設施進行整改,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責任。
典型意義
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不僅貼合環保、綠色發展理念,更是國家戰略。物業公司拒不配合業主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業主隻得将車輛行駛至在幾公裡外的公共充電樁充電,不僅增加其使用成本,造成出行不便,影響生活品質,而且也有違新能源發展的理念。管理方應努力提升安全管理意識,積極排查地下車庫安全隐患,采取升級消防設施等措施,加強地下車庫對充電樁車位的管理,才是解決安全問題的合法途徑,而不能以禁止所有新能源車輛安裝充電樁的“一刀切”方式處理。
來源:南京中院、南京栖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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