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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79條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17 04:03:36

民法典1079條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小故事【022】表兄妹青梅竹馬 結婚13年被判無效無效婚姻--父母撮合表兄妹結婚13年被判無效案例一、近日,陝西省漢陰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婚姻無效案件:4月20日,漢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并當庭判決宣告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締結的婚姻關系無效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2002年5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在雙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陸續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又生育一子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原告趙某于2018年農曆正月二十二日與被告吳某某發生争吵後一氣之下,離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原告趙某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宣告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該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設立要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的婚姻登記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确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第十條亦明确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本案中,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故原告趙某主張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應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案例二近日,廣西鹿寨縣法院調解速裁庭組織審理一起離婚案件,原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但在審理過程中得知,原被告居然是表兄妹關系,雙方的母親是親姐妹據了解,男女雙方相戀時曾遭到雙方父母的強烈反對,但由于女方未婚先孕,為了讓小孩能上戶口,無奈同意他們去登記結婚6月17日,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男女雙方婚姻無效後雙方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并随其生活;女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男方予以協助律師說法近親結婚生子會大幅度提高新生兒死亡率及遺傳疾病的發病率但是,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親上加親”的說法,指本就是親戚的人又再結姻親時至今日,部分地區仍有這種舊觀念婚姻關系的建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進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近親結婚不但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對于後代健康也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行為近親不能結婚,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近親結婚是無效婚姻,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布無效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同時規定啊,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登記無效那麼什麼是直系血親呢?那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這是直系血親,這個是不允許結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指的是兄弟姐妹不能結婚,不同輩份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外甥女啊,這也不是不能結婚同一部分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不允許結婚法條鍊接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春林婚姻律師#小法官訓練營問題一:有朋友問,“家有兒女”裡邊的劉星可以和夏雪結婚嗎?021小法官訓練營答案問題一:小蘭因為不滿20歲,拿着姐姐小紅身份證,與小明辦理結婚登記,誰和小明結婚了?答:小紅,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1079條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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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79條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小故事【022】表兄妹青梅竹馬 結婚13年被判無效無效婚姻--父母撮合表兄妹結婚13年被判無效案例一、近日,陝西省漢陰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婚姻無效案件:4月20日,漢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并當庭判決宣告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締結的婚姻關系無效。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2002年5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在雙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陸續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又生育一子。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原告趙某于2018年農曆正月二十二日與被告吳某某發生争吵後一氣之下,離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原告趙某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宣告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該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設立要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的婚姻登記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确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第十條亦明确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本案中,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屬于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故原告趙某主張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應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案例二近日,廣西鹿寨縣法院調解速裁庭組織審理一起離婚案件,原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但在審理過程中得知,原被告居然是表兄妹關系,雙方的母親是親姐妹。據了解,男女雙方相戀時曾遭到雙方父母的強烈反對,但由于女方未婚先孕,為了讓小孩能上戶口,無奈同意他們去登記結婚。6月17日,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男女雙方婚姻無效。後雙方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并随其生活;女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男方予以協助。律師說法近親結婚生子會大幅度提高新生兒死亡率及遺傳疾病的發病率。但是,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親上加親”的說法,指本就是親戚的人又再結姻親。時至今日,部分地區仍有這種舊觀念。婚姻關系的建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進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近親結婚不但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對于後代健康也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行為。近親不能結婚,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近親結婚是無效婚姻,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布無效。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同時規定啊,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登記無效。那麼什麼是直系血親呢?那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這是直系血親,這個是不允許結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指的是兄弟姐妹不能結婚,不同輩份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外甥女啊,這也不是不能結婚。同一部分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不允許結婚法條鍊接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春林婚姻律師#小法官訓練營問題一:有朋友問,“家有兒女”裡邊的劉星可以和夏雪結婚嗎?021小法官訓練營答案問題一:小蘭因為不滿20歲,拿着姐姐小紅身份證,與小明辦理結婚登記,誰和小明結婚了?答: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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