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質期是指最佳食用期嗎?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在原有的外文标簽外都會貼上中文标簽,方便消費者識别去年11月,鎮海一消費者從超市買來進口的葡萄配制酒後,撕開了酒瓶外層的中文标簽,卻發現外文标簽上關于日期的描述與中文标簽上不一樣他認為,按照外文标簽的顯示,該酒在買入當時就已經過期了,于是将超市告到了鎮海法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食品保質期是指最佳食用期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在原有的外文标簽外都會貼上中文标簽,方便消費者識别。去年11月,鎮海一消費者從超市買來進口的葡萄配制酒後,撕開了酒瓶外層的中文标簽,卻發現外文标簽上關于日期的描述與中文标簽上不一樣。他認為,按照外文标簽的顯示,該酒在買入當時就已經過期了,于是将超市告到了鎮海法院。
日前,法院已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但沒有當庭宣判。
兩張标簽日期描述不一緻
2015年11月23日,鎮海消費者田某在某超市買了4瓶進口的葡萄配置酒,每瓶售價為60元。
在這種酒的中文标簽是這麼寫的:生産日期2013年8月,保質期10年。而田某撕開外層的中文标簽後發現,在外文标簽上,關于日期的描述是:BBE OCT 2015。
“OCT 2015”,就是2015年10月,“這中文與外文的标簽上,關于日期的描述竟然是不一緻的。”田某認為,按照外文标簽上的意思,配制酒的保質期為2015年10月,也就是說,他在超市購買之時,該酒已經過期了。
于是,田某以産品過期為由,向超市提出退貨和賠償。超市方表示,可以退貨,但拒絕賠償。随後,田某以超市銷售過期産品為由,向鎮海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超市退款并給予消費額的10倍賠償。
由于田某并不同意法院調解,近日,鎮海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商品到底有沒有過保質期
在庭審現場,原告田某稱,他2015年11月購買的該葡萄配制酒,而酒瓶上“BBE”标示的時間是2015年10月份,産品明顯過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訴訟請求被告退回貨款240元,并給予消費額10倍即2400元的賠償。
被告一方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賠償。原因是,商品上中文标注的商品生産日期為2013年8月,保質期為10年,所以他們銷售的産品沒有過期。
另外,關于酒瓶上标注的“BBE”,原告認為,在相關食品标簽通則中,保質期可以标注為“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等,所以“BBE”就是保質期的意思。
針對原告的說法,被告向主審法官提供了産品的檢驗報告、衛生證書、海關貨物進口報關單等證據,用以證明産品是合格的,中文标注的保質期是有效的。
為了證明産品沒有過保質期,被告還申請證人,涉案商品供貨商代理段某出庭作證。
段某在法庭上把商品進口、檢驗、供貨整個流程逐一解釋,并強調,進口商品上的中文标簽上已經把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寫得很清楚。
不過,原告當場要求證人解釋“BBE OCT 2015”的意思,對此,證人沒有做出解釋。
雙方堅持意見不同意調解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田某提出,之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隻能證明涉案産品在保質期之前是合格的,是可以銷售的,但過了保質期銷售,則是違法的。
原告又提出,在相關的食品标簽通則中有規定,商品的标簽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既然如此,請問被告,BBE OCT 2015,這是對應什麼内容?”
被告方則答辯稱,涉案商品是有衛生證書、報關證書、檢驗檢疫證書的,是合格的産品,且是在保質期範圍内銷售的。标簽上也已經用中文清楚地注明了生産日期、保質期等内容,這些中文内容也都是通過相關部門認證的。
在辯論及各方陳述之後,被告還是隻答應退貨,不同意賠償,原告也堅持自己原來的申訴意見,不同意法庭調解。
最後,法院并沒有當庭判決。主審法官宣布,案件将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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