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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4:12:27

網絡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每經記者 周程程7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行為将得到規範,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網絡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網絡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網絡食品抽檢将采取)1

網絡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

每經記者 周程程

7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行為将得到規範。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發現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應停止提供平台服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當日的食藥監總局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辦法》中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

陳谞表示,網絡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拟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

明确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義務及責任

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2015年網絡零售交易額已達3.88萬億元。

在此背景下,網絡食品經營也發展迅速。網絡食品經營具有信息準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實體交易的特點。但同時,網絡食品安全作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個監管難題。

陳谞指出,網絡食品監管面臨着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确等問題。

這也帶來了一些食品安全隐患,例如,網絡訂餐平台“餓了麼”驚現黑心作坊遭央視315晚會曝光,問題作坊混進美團外賣、月接8000多個網上訂單等事件也被曝光。

此外,第三方電商平台也是食品安全爆發的“重災區”。在7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最近一次食品抽檢結果中,一号店等第三方網絡電商平台紛紛“上榜”。

例如,據食藥監網站本次不合格情況通告中顯示,喵在島旗艦店在天貓(網站)銷售的标稱青島大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外合資)煙台優美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香辣鳗魚絲,菌落總數檢出值為83000 CFU/g。比标準規定(不超過30000 CFU/g)高出1.8倍。

食藥監總局發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顯然讓相關違法行為有了查處依據。“可以說我們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有兩個‘第一’。” 陳谞說,一是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二是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樣規章的國家。

消費者權益受損第三方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在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看來,網絡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關鍵的作用。第三方平台這邊連着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那邊連着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兩個成千上萬分散着。“如果單靠我們去監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還取得很好的效果。”他說。

崔恩學表示,要抓住第三方平台這個“牛鼻子”,第三方平台對于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在第三方平台的義務及法律責任上,《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台上公開。

如若違反上述規定,将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确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如若違反,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發生了以下5條後果,将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并将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具體包括,緻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引發其他的嚴重後果的。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經營導緻的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承擔連帶責任。” 崔恩學說。

将實行“神秘買家”抽檢制度

在監管措施上,陳谞表示,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實際上網絡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拟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

具體操作方式上,《辦法》規定,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别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帳号,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拟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神秘性”還體現在時間節點上。據陳谞介紹,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别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陳谞說。

《辦法》規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将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産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此外,《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即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将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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