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 近日,某房地産中介的經紀人爆料,自己曾于2019年6月21日、22日兩次帶領謝娜、張傑夫婦去上海思南公館看房。
當時謝娜、張傑夫婦以“不喜歡”為由沒有成交,可後來這位經紀人發現,兩人竟私下繞過自己購買了這套房子,且已于2020年2月完成過戶手續。
按市場成交價估算,這套豪宅的售價約6200萬元,中介費可能就高達180萬。
于是,憤憤不平的房地産中介發文,指責謝娜、張傑夫婦為了省下中介費而“跳單”的行為,并稱自己将發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謝娜、張傑夫婦則回應稱,該房地産中介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隐私權,已提請進入司法程序流程。
雙方各執一詞,頓時在互聯網上引發熱議:
網友們有的表示,謝娜、張傑夫婦有錢買豪宅沒錢付中介費,接受了服務不給錢,不厚道;有的表示,房地産中介既沒有核心技術,也沒有等價付出,就帶人看了兩次房,卻要收180萬的天價中介費,不公平。還有的表示,事不關己,吃瓜看戲。 投帥以為,買房置業對咱們普通打工人來說,也是一生中的大事;此次糾紛中涉及的經濟學常識以及法律法規,都非常值得大家留意和學習。
合同是依據 《民典法》對房屋交易中“跳單”的認定,首先就是當事人跟房地産中介之間,是否存在合同。也就是,需要先證明有“單”的存在,才能判斷是否存在“跳單”行為。
通常,購房者是不會提前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的,一般都要在看房後,跟賣家談妥價格,甚至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才有可能跟中介簽約。
比如,在這起事件中,謝娜、張傑夫婦如果沒有跟該經紀人簽訂中介合同,那麼在法律上就不構成“跳單”行為。
相應的,該經紀人如果要起訴謝娜、張傑夫婦“跳單”,就必須先提交雙方存在書面或口頭協定的證明。
至于房屋賣家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也要看他是否隻與這一家房地産中介簽訂了獨家代理協議。
如果賣家同時跟多家中介公司都簽訂了協議,那麼也無法認定其存在違約行為。
按法律規定,賣家有權通過多種途徑發布售房信息,買方也有權在衆多中介中選擇成本更低廉、服務更滿意的公司。
所以,我們要吸取的經驗教訓就是:
在房地産交易過程中,作為賣家,盡量不要與某家中介公司簽訂獨家代理協議;作為買家,在交易完成前,盡量不要提前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如果要簽訂合同,也要留心“跳單”的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以防将來扯皮預留後手。
天下苦中介久矣 海外的房地産中介,除了房屋經紀,一般還兼具法律顧問和價格談判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各自雇傭中介商議價格。
比如,500萬的房子,中介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幫買家砍掉10%,以450萬拿下,那收個十幾二十萬的傭金,也不算過分。
而我國的房地産中介,主要是提供房源信息及看房服務,對交易促成、手續辦理能夠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他們手握天量房源信息,又按成交金額的比例收取費用,那麼自然就有推高房價的動力,也具備推高房價的能力。
以至于很多網友認為,當下高房價、高房租的困境,房地産中介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有人說,房地産交易怕被騙,找中介是不是能起到保障作用。
或許有,但非常有限:
房屋合法情況、交易細節,都是由房管局負責的,中介并不會進行事先核實。購房資質、貸款審批,都是由銀行負責的,中介同樣什麼忙也幫不上。房地産交易完成之前,買家的資金都是由房管局保管的,房屋過戶完成後才會打到賣家賬戶上,即使沒有中介,買賣雙方也都不必擔心對方會騙自己。 所以,我們會尴尬地發現中介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并不起什麼關鍵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他們就是帶着你,帶你去看房、帶你去銀行、帶你去房管局。
如果要說服務,那确實提供了熱情的服務,但這服務是否值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就很難說了。
綜上 回到本次事件中,房地産中介經紀人帶謝娜、張傑夫婦看房的時間,跟謝娜、張傑夫婦買房完成過戶的時間,差了半年多。這兩次看房,對最終成交,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很難證明。總不能因為你帶人看過房,以後的成交就都算在你頭上吧。
據說謝娜、張傑夫婦,後來是找了家小中介,最終購房的價格在5900萬左右,中介費也更加低廉。這樣算下來,裡外裡比從上一家中介公司那裡購買,低了近400萬元。
就算對明星來說,400萬也不是個小數了吧,如果通過合法途徑能省下來,沒有什麼道理不省啊。
我國房地産中介原本的優勢就在于信息壁壘,可在這個信息大爆炸的時代,最不缺的就是獲取信息的途徑。現在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建立官方的房源信息庫,一旦有政府信譽背書的房源網站推出,房地産中介存在的價值必将大打折扣。
希望房地産中介公司也要順應時代、積極改進,不要抱着之前的老思路、老模式不放;要明白當時代抛棄你的時候,可能連個招呼都不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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