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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出差,王女士把愛犬寄養在寵物店幾天後卻被告知狗狗丢了!
為了培養愛犬王女士曾将其送至培訓基地平日裡更是當作親人看待面對變故,要求賠償寵物店應負哪些責任?
狗狗失蹤了
王女士花費6800元購買了一條邊牧犬,取名為“饅頭”。她将“饅頭”送至培訓基地培養行為習慣,花費培訓費、食宿費等共計25000元。
“我的‘饅頭’雖然還小,卻很乖巧懂事,在培訓基地裡表現很棒。我的家人都不在身邊,日夜陪伴在身邊的‘饅頭’,對我來說就像親人一樣。”王女士回憶。
王女士因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饅頭”臨時寄養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某寵物店,支付了約1000元的寄養費。誰知沒過幾天,卻被寵物店老闆告知,“饅頭”不見了!
尋找未果,王女士與寵物店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未能達成一緻。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寵物店給予經濟損失賠償31800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寵物店承擔違約責任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向寵物店支付服務費用,寵物店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寵物服務的義務,還應當确保寵物的健康與安全。
本案中,王女士與寵物店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寵物店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案涉寵物狗的購買價格為6800元,雖然王女士培訓它花費了25000元,但該損失已超出寵物店的正常預期範圍,考慮到寵物狗經過培訓後其本身價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寵物店賠償王女士寵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損失共計13000元。
綜合考慮王女士飼養寵物狗的時間、情感依賴程度,依照現行法律對“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認定标準,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寵物狗的遺失尚不滿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故法院駁回了王女士要求寵物店給予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的訴訟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守護我國每一個自然人個體的精神家園。當物品主人把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品,如遺像、遺物、婚紗照、結婚儀式照片錄像、祠堂、族譜、家譜等,使其具有特殊紀念價值和人格利益,其消失勢必會對主人身心造成一定損害,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結合法律條文和社會實踐,具備上述屬性和特征的家養寵物,如飼養時間比較久的寵物、孤寡老人的寵物等,也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飼養主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損害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本案中,寵物狗與王女士相處時間不長,并非“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來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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