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聽我說#
據一位律師朋友透露,貴州遵義一位教小學的韓老師,他平時對教育教學工作特别認真負責,同時對學生的要求又特别嚴格,所以他被學校委以重任,被賦予班主任一職。一天早上,學生趙某因為發錯了作業本的緣故在教室裡嚎啕大哭,而且是哄不好的那種。
既然哄起不到作用,于是韓老師就直接舉起了戒尺對學生懲戒一番,效果立竿見影,學生立馬停止哭泣。學生趙某回家後,告訴家長老師對其進行“毆打”,家長祭出“撒手锏”:向學校提出要求,讓學校開除韓老師,賠償趙某的醫療費和其他的費用。
之後,學校沒有滿足其要求,于是趙某家長請法醫對孩子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是“軟組織挫傷,輕微傷”。什麼是“軟組織挫傷”?很簡單,比如你從凳子上跳下來,腳後跟着地,你的腳後跟比較疼,于是你找個法醫鑒定一下,很有可能你這種情況就屬于“軟組織挫傷”,但這樣的“傷”基本上沒什麼大礙。
顧名思義,所謂的“輕微傷”就是程度比較輕微的傷情,比如我拿着一個洗碗用的不鏽鋼鋼絲球朝着自己的頭皮來回摩擦,擦傷5平方厘米,找個法醫鑒定,從大概率上判斷,可以鑒定為輕微傷。至于手指被開水燙到,用創口貼貼一下,自然也在輕微傷之列。根據《治安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如果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以作出這樣的處罰:拘留10天以下5天以上,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從輕發落,比如罰款不到500元或者拘留5天以下就可以了。
随後,公安機關對這位韓老師作出了處罰:拘留10天,罰款500元;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組合拳”也如期而至: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行政記過處分,這麼重的處分下去,十有八九會對韓老師的工資待遇造成一定的影響。後續,韓老師也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但充其量也隻能撤銷公安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這就好比一顆釘子釘在了一塊木頭上,釘子拔出來之後,木頭上的那個釘子孔依然還在。
所以,對于老師而言,班級中如果有戒尺,請趕緊把戒尺扔掉!老師舉起戒尺之後,懲戒的是學生, 到最後受罰的人很可能是老師自己。對于家長來說,家長認同老師的做法,老師用戒尺教訓學生的行為才叫懲戒,至于那些如同“維權鬥士”一般的家長,對方不認為你那種做法叫懲戒,而是稱其為“毆打”、“體罰”。雖然懲戒權是法律賦予老師的合法權益,但很多老師還是選擇放下戒尺立地成“佛”,因為面對這種家長,明哲保身保護自己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當然,懲戒學生,不單單隻剩下用戒尺打手心這一條極端的渠道,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相關規定,老師可以對犯錯的學生點名批評,可以讓問題學生寫書面檢讨,可以讓罰冥頑不靈的學生在教室内站立一節課之内的時間,小學高年級、初中生和高中生犯較大的錯誤還可以暫時讓其停課停學,但用戒尺去敲打就明顯很不合适了。
古有嚴師出高徒,現有嚴師被開除,當下被家長找茬的老師,十有八九是負責任的好老師,他們恨鐵不成鋼,他們愛生如子,他們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來管教,他們“捧着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他們認為“教不嚴師之惰”……他們單純得如同一張潔白無瑕的A4紙。
但他們從來沒有想過,“教不嚴師之惰”,早已演化為“教一嚴師之禍”;他們從來沒有想過,有些“鐵”并非是他們想象中的“鐵”,而隻是易碎的“玻璃”罷了;他們從來沒有想過,他們對學生的嚴管厚愛,在家長看來卻是最大的傷害;他們從來都沒想過,教師這個行業充其量隻是個職業而已;他們從來都沒想過,老師并不是無所不能的神,教育雖然不是無能的,但教育從來都不是萬能的!
“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這句漂亮話用來哄一哄剛出道的新教師估計屢試不爽,但是對于從教多年的老教師而言,如果還堅信這句話,這種人倘若不是教育專家,那應該就是傳說中的教育棒槌!“靈魂”這種東西,是你想改變就能改變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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