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有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對崗位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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