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液态物品規定: 酒類物品不可随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及以下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乘坐從我國境内機場始發的國際及地區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攜帶的不包括酒精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積均不能超過100毫升,且必須能盛放在一個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可重複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超出部分應托運或在安檢處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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