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複。 申請人的答複可以僅僅是意見陳述書,也可以進一步包括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申請人在其答複中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反對意見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應當在其意見陳述書中詳細陳述其具體意見,或者對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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