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情介紹;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