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方面的違法行為有
1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僞造、變造進出口原産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産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明知是僞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3違反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犯罪的,比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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